3岁童摔成植物人 无照保母疏于注意与家属和解判2年
新竹1名3岁男童,4年前在杨姓保母家中头部重创成为植物人,杨女被诉重伤害罪,历审依过失致人重伤罪将她判刑2年,经撤销发回后,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审酌她疏于妥适照顾及保护于案发时年仅3岁幼童致重伤,考量已与家属达成调解成立、坦承犯行,判刑2年。可上诉。
未领有保母人员技术士证的杨姓女子,2017年1月间起,在新竹市住处所,以日薪1000至1300元的代价,受赵姓女子委托,全日托育赵女的3岁儿子。杨女被控同年7月27日上午10时许,殴打赵姓男童的头部,并抓起男童去撞地板和墙壁,造成男童头部受重创成植物人。
更一审开庭时法官询问杨女在孩童受伤时在干嘛?杨女则表示,当时她去上厕所,出来时看到孩童在床上跳,摔落地面时头未落在软垫上。检方亦质问杨女,为何事发现场在墙上200公分高处会溅有血迹?杨女对于提问完全则回应不出,并说此案仅是过失。
更一审佐以医师证词,认为幼童头部出血,为不同时间之出血,为外力所造成等情,然无法确认系「遭被告殴打或施力抓撞地板、墙壁」,抑或为棏女其他故意伤害犯行所致。
此外,案发现场墙面发现高度自180公分至204公分不等之3处血迹,与其余血迹高低落差非小,血迹之间之摆设及杂物并无血迹反应,且幼童案发当日送医急救时,其头部及身体外观均无明显之出血迹象,无法认定幼童遭施暴,不能认定杨女涉犯故意重伤害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