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滋除罪连署达标!疾管署:修法有待共识 先建议「U=U」纳审案判断

爱滋条例修法连署。(图/翻摄自公共政策网路参与平台

记者洪巧蓝台北报导

民间团体发起爱滋除罪化连署,针对爱滋条例第21条内容应该随着医学实证予以修改,已经达标成案疾病管制署今(10)日表示,修法尚待社会凝聚共识,不过针对「感染者测不到病毒就不会以性行为传播(U=U)」已经行文法务司法单位建议纳为审理裁量参考。

现行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简称爱滋条例)第21条明订,明知自己为感染者,隐瞒而与他人进行危险性行为或有共用针具稀释液容器等之施打行为,致传染于人者,处5年以12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罚之。

民间团体发起连署指出,国际大型研究已经证实爱滋感染者只要接受治疗,血液中测不到病毒量且稳定长达6个月以上时,能100%预防,不会透过性行为的途径传染给他人,「测不到等于不具传染力U=U(undetectable= untransmittable)」已经是国际间已经共识,第21条条例却是未遂之刑法,其法条不符合现况;且不利于爱滋防治工作与爱滋感染者权益的推展,也无视感染者的人权影响。

连署亦提到,第21条沦为恐吓病患筹码,在实务上已陆续出现许多利用第21条恐吓感染者、控制感染者,逼迫对方金钱妥协,或达到其他目的案例,或者分手报复。

疾管署慢性病防治组长黄彦芳回应爱滋条例修法。(图/记者宋良义摄)

疾管署慢性病防治组长黄彦芳表示,爱滋防治重视及强调治疗的重要性,而政府提供免费药物治疗的用意即在鼓励感染者筛检与治疗,达病毒量测不到即无透过性行为传染给他人风险,也就不会有触法之虞,而修法应广纳各界意见,收集社会共识办理

黄彦芳指出,疾管署目前则已经着手行文向法务及司法单位人员宣达说明「感染者维持病毒量测不到可预防透过性行为传染HIV」内涵,希望法官检察官可以了解病毒测不到即不会透过性行为传播,非蓄意传染行为,作为其审查或裁量爱滋相关案件参考。

连署中提到,2019年刑法修法将​​第285条传染花柳病罪删除,回归到一般的伤害罪来处理,HIV蓄意感染原本就可以依照刑法来处罚。疾管署亦说明,回归277条伤害罪规定处罚,不但不是除罪化,反而是大幅提高罚则。爱滋病毒感染目前仍属无法治愈传染病,蓄意造成另一方感染应处刑责伴侣间所造成感染,其样貌多元,个人为伸张自身权益,国家法律应适当给予保障。

民间团体台湾爱滋权促会则回应,政府单位后续有机会能针对蓄意传染条款做出调整,也借此去除社会对感染者的担心,势必可以让更多感染者愿意出面接受筛检跟治疗,对于既有的爱滋防治也能带来更多的支持。

也肯定疾管署行文给司法机关,给予司法人员更加完备的爱滋卫教相关知识,但我国司法讲求「依法审理判决」,若具体规范条文维持现行规定,司法案件审理之法规适用将与现况无异,为避免适用混乱,危险性行为范围标准应为修正,使合理的司法审判于法有据,确实回应医学进步对疾病防治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