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新建经法务小常识:小心触犯诈贷行为
即使双方合意,不实捏造买卖合约总价,依然构成诈贷条件。(安新建经/提供)
为了提高购屋贷款成数,有民众会想将买卖合约总价提高,能借贷到的金额增加,就能拿来补足自备款的部分,这方式需买卖双方一起配合拟造假合约;即构成「诈贷」条件。
一般民众在购买不动产时总会希望银行贷款成数能越高越好,但银行估价往往较为保守,此时自备款不足的情况下就会希望能提高贷款来因应,不肖份子就会将脑筋动到合约书的成交总价上。
常见的手法是买方与卖方讲好另签一份不实合约送银行评估贷款,但不管是以假合约送银行评估,或是协助再签一份不实成交价的合约,均已构成诈欺、伪造文书的共犯;按刑法第210条伪造、变造文书,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及刑法第339条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诈术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安新建经法务主任庄哲彦表示:「纵使非蓄意,而仅是出于善意想帮忙买方贷到较高之成数,但一起伪造文书是既定事实,亦可能成为调查之共犯对象,此类案件被判罪科刑之数量不少,千万别以身试法,要自我保护,以免因此遭受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