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主法上路,你了解多少?
▲未来病人的自主权将大大提升。(示意图/翻摄自免费图库Pixabay)
病人自主权利法在2019年1月6日上路,主要的目的有三:尊重病人医疗自主、保障其善终权益,促进医病关系和谐,以下来介绍一下这个刚上路的新法。
病人有知情跟决定的权利
医疗法虽然规定医疗机构实施手术、侵入性检查或治疗时,应该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亲属「或」关系人说明,并经其同意,才可以进行。
但条文中的用语是「或」,导致一种解释的可能,医师将病情告诉家属,家属代为签立同意书,但病人可能不知情的情况。
为了让病人享有完全自主权,病人自主权利法第5条规定,病人对于病情、医疗选项及各选项之可能成效与风险预后,有知情、选择跟决定的权利。医师应该在适当时机以适当方式,将相关事项告知本人,在病人没有明示反对的情况,则可以告知关系人。
在病人自主权利法中,有两个预先决定生病后的选择:预立医疗决定或委任医疗委任代理人。
所谓预立医疗决定,依照第3条第3款的定义有三:
第一:要用书面的方式签立。
第三,接受或拒绝医疗照护、善终意愿的决定。
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以预立医疗决定,之后随时可以书面撤回或变更。除了预立医疗决定之外,也可以书面委任医疗委任代理人,在我们意识昏迷或无法清楚表达时,代理我们的意愿。
我们刚刚提到可以拒绝的前提都是在特定的临床条件,这是指甚么呢?
就病人可否拒绝医疗,在病人自主权利法施行之前,只有安宁缓和医疗条例有规定,让末期病人有不施行心肺复苏术或维生医疗的权利。在末期病人以外,比如植物人、重度失智或渐冻人都不包括在内。
这次的病人自主权利法扩大了适用范围,可以预立医疗决定而拒绝施行或要求撤除维持生命治疗,总共包括了下述五种情形,扩及到末期病人以外的其他可能:
一、末期病人。二、处于不可逆转的昏迷状况。三、持续植物人状态。四、重度或极重度失智。五、痛苦难以忍受、疾病无法治愈且依当时医疗水准,没有其他适合的解决方法。
条文中明白规定:医疗机构或医师依本条规定终止、撤除或不施行维持生命治疗或人工营养及流体喂养之全部或一部,不负刑事与行政责任;因此所生之损害,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且违反病人预立医疗决定者外,不负赔偿责任。
但医师就是否施行预立医疗决定,还是有最终判断的权利,如果医生依照他的专业跟意愿,没有办法执行预立医疗决定时,是可以不施行的。遇到这种情况时,医疗机构或医师应告知病人或关系人。
当医师开始执行医疗决定,停止维持生命治疗或人工营养及流体喂养时,应该要提供病人缓和医疗,让病人生理跟心理上的痛苦降到最低。如果医院没有办法提供缓和治疗,应该建议病人转诊,并提供协助。
预立医疗决定的程序怎么走?
依照第9条规定,必须符合三个要件
一、经医疗机构提供预立医疗照护咨商,并经其于预立医疗决定上核章证明。二、经公证人公证或有具完全行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场见证。三、经注记于全民健康保险凭证。
这里所讲的预立医疗照护咨商,需要意愿人和二亲等内的亲属至少一名、医疗委任代理人参与,在主管机关认可的医疗团队下进行,来确认意愿人心智正常、出于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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