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三接許可案 最高行發回更審

台湾中油公司的第三天然气接收站开发被当地不少居民反对,向内政部提出撤销观塘工业区海岸利用许可的行政诉讼,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驳回。案经上诉,最高行政法院认定,北高行未查清楚内政部在中油尚未订定保育计划前,就认定可「有效」避免或减轻对海岸生态环境冲击,判决理由不备,本月十四日废弃、发回更审。

中油于二○一七年三月二日向桃园市政府函送桃园观塘工业区海岸利用管理说明书,就天然气事业部第三座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投资计划,将于一级海岸保护区以外特定区位内,进行三接的一定规模以上工程,依「海岸管理法」申请许可,内政部于两周后、十六日核准。当地居民叶斯桂等人以原处分的利害关系人提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诉愿决定及原处分,但一审败诉。

最高行政法院认为,工程如发生漏油、漏气及大火,叶斯桂等人的住处都在工程可能泄漏源处半径五至八公里的管制区范围内,对生命、身体、财产等权益有影响;中油提出说明书目录,在第七章列「海岸管理法」第廿六条第一项各款办理情形,却无该章内文,对避免或减轻海岸生态环境冲击措施及如何具体弥补生态环境损失,难以判断。

依内政部海岸管理审议会审议结果,以藻礁是否画设为保护区尚未有具体共识及政策,请中油后续依相关环境影响评估结果办理,但环境影响评估法主管机关对该法相关事项所作审查结论,为何能取代内政部对申请案是否符合对海岸生态环境冲击采取避免或减轻的有效措施,应自负的审查职责,未见内政部说明。

法院认定,审议结果似乎认为说明书对于藻礁生态环境冲击的因应不足,若是如此,内政部如何能在中油还没订定保育计划前,就认为申请案已对海岸生态环境冲击采取「有效」的避免或减轻措施,疑点未查。这些疑点攸关原处分是否适法,最高行认为北高行没有查明,判决理由不备,因此发回。

内政部国家公园署昨回应,尚未收到此案判决书,待收到判决书后将再予研议,以确定后续处理方式。中油表示,二审发回一审要求另为适法之裁判,不影响三接工程的进行,会持续进行,力拚二○二五年六月前完工,供气给台电大潭电厂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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