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礼仪女业务开车「先摸腿再袭胸」 已婚博士遭判拘50天

记者黄宥宁/台北报导

台北一名黄姓男子因想了解丧葬产品买卖并与一名女业务接洽,女业务开前往想与他详谈,没想到黄男上车没多久竟起了色欲之心,趁女业务专心开车之际,竟以左手触摸女业务着裤袜的右大腿,女业务立刻制止并将他推开,没想到黄男再伸手摸她的胸部,女业务不甘受辱,下车立刻报警士林地院也将黄男依违反性骚扰防治法处拘役50日。

判决指出,2019年11月黄男与从事丧葬产品买卖业务小雯化名)接洽,表示想进一步了解相关产品,并约小雯见面,小雯还开车前往新北市某区接黄男上车。但想到黄男刚坐上副驾驶没多久,竟意图性骚扰。黄男趁小雯开车不及抗拒之际,竟以左手触摸小雯着裤袜右大腿(右膝盖上方),小雯惊觉并立刻将他的手推开。当下小雯还客气并没有说什么,没想到黄男变本加厉趁小雯向右转身朝后座拿包包,竟以左手手背隔着小雯上衣触碰小雯左侧胸部约1月。小雯不甘受辱,立刻将黄男赶下车并到新北市淡水分局报案处理。

黄男于审理时坦承不讳,加上小雯提供行车纪录器将所有对话录下来,认为黄男罪证确凿法官认为小雯与黄男仅接洽丧葬产品买卖业务之关系,并无特殊情谊,但黄男竟利用两人在单独在车内机会,趁小雯不及抗拒之机会,碰摸小雯穿着裤袜之右大腿(右膝盖上方)部位身体隐私处,并以左手之手背隔着衣服触碰小雯的左侧胸部,引发小雯有不舒服之嫌恶感觉,足可认定黄男对小雯实施性侵害犯罪以外之违反其意愿,而属「性别冒犯」有关之行为,并损及小雯之人格尊严,造成小雯被冒犯之情境,黄男的行为已构成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第1 项之性骚扰罪。

法官审酌黄男为博士毕业智识程度、已婚、与家人同住、现为夜班保全、月薪新台币2万8000元,家庭生活经济状况等一切情状,量处拘役50天,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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