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杀老婆与律师逆转逃死关键曝!狠夫狂打110、119 法官:非狡黠阴暴且自首
▲在台南地院开车撞死黄姓律师与李姓妻子2人的洪姓男子,一审、二审均判死刑,台南高分院更一审改判无期刑、褫夺公权终身。(图/记者林悦摄)
记者林悦/台南报导
发生2017年7月间,在台南地院开车撞死黄姓律师与李姓妻子2人的洪姓男子,一审、二审均判死刑,台南高分院更一审7日上午改判无期刑、褫夺公权终身,台南高分院合议庭指出,被告非狡黠阴暴而自首之人,故应依自首之规定及其修法理由,减轻被告刑度。
台南高分院判决指出,原判决撤销。被告洪姓男子犯杀人罪,处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扣案之自用小客货车1部没收之。(本案前经台南地院判决死刑,被告上诉后,台南高分院审维持死刑判决,经最高法院撤销发回)。
2017月7月17日下午3时36分许,台南地院院区西侧门人车通道通往健康路的路口处发生一起死亡车祸,当时开完离婚家事庭,相偕走在通道上,往健康路方向行走的黄姓委任律师,与委任人李姓女子,突遭一辆红色厢型车自后猛力冲撞,小货车还辗过这对男女,造成黄、李两人躺卧地上伤势严重,2人送医后先后伤重不治身亡。
警方到场查获肇事者洪姓男子与女死者李女是夫妻关系,黄姓律师(桃园人)是李女的委任律师。当天下午2时30分,洪男等3人到台南地院开离婚家事庭,开完庭后,下午3时36分许,洪男开车要离开时,想到法院开庭时,感觉李、黄很臭屁谈论刚刚调解室获胜的样子,怒火又起,洪想到过去与李女相处的不愉快,分居后独自带小孩的辛酸,2015年失业后没有稳定工作与收入,未来又可能失去小孩监护权,心里更加愤怒与怨恨,暴怒中瞬间升起杀人犯意,驾车朝2人背后撞倒并辗压之后停车。李女2人经送医急救,黄急救后于当日下午5时宣告不治死亡,李经急救,仍于19日死亡。检察官认为,洪与黄并不认识,仅因其妻委任参与调解,黄本于律师职责为李女主张权益,竟遭洪怀恨在心,路途中故意驾车从后猛烈撞击辗压,造成2人死亡,检方认为洪男行凶手段凶残,向刑庭求处死刑。
台南高分院更一审法官认为,被告犯杀人罪事证明确。被告犯罪动机系因其个性退缩压抑、倔强偏执,长期与妻有沟通障碍,分居前后对妻的厌恶感持续积累,案发当日争取小孩监护权一事,被告怨恨妻出尔反尔,黄姓律师首次出现,让被告感到其最在意的监护权行使备受威胁,其因愤恨而暴怒之冲动,瞬间拉高到杀人的确定故意,加速行驶直接朝2人之背后撞击并辗压,达到其报复泄愤之目的。被害人2人对本案的发生,完全无激怒被告之恶意与行为,却在本应最安全的法院院区内,冤死于被告车轮下,蒙受剧痛,死状凄惨,被告行为手段粗残,瞬间夺走两个生命法益,使数个被害人家属之家庭崩解,悲痛不已,几近等同于路旁瞬间起意,一次杀害其厌恶之两名路人,被告之犯行情状,为最严重之罪行。
被告犯后停住车辆,怒气已退,知悉自己铸成大错,于现场急着持手机拨打110,110忙线未接,被告立即改拨119报案,请119赶快派车到场急救,其驾车撞到人。119受理后,报案系统传给警方勤务指挥中心报案资讯,勤务指挥中心通知育平派出所带班巡逻警员黄昭祥到场,被告于警方发觉肇事者前,向到场处理的警员黄昭祥自首其为肇事者,又向到场处理的交通分队警员施利明自首其犯罪手段、行车方向,再向到场处理的育平派出所所长王高邦、警员赖淑芳自首其犯罪动机、与被害人之关系、一开始的犯意及犯罪目的等事实,警方始发觉被告涉犯杀人罪,而不是一般车祸过失案件,于当日下午4时32分,警方以被告犯杀人罪嫌,逮捕被告并扣押车辆,带回派出所侦办被告杀人罪。因被告自首主要犯罪事实,并静候裁判,符合刑法第62条前段自首要件。被告虽向警方辩称其系不小心撞击被害人,惟此系因被告个性所致,为其防御权之正当行使,依最高法院见解,不妨碍被告自首之认定。
法官审酌被告犯罪动机、目的、犯罪时所受之刺激、犯罪手段、被告与被害人之关系,认为本案系冲动型、临时起意之杀人犯罪,再参酌被告的品行(退缩、内向、压抑、固执、自我中心、沟通障碍,故会强加自己观念于他人身上,强迫他人顺从自己,但不具暴力色彩的反社会人格)、生活状况(爱子女,赚钱养家,不是懒散成性之人)、智识程度(大学毕业)、犯后态度(希望但却无力弥补被害人家属的伤痛,非常自责、懊悔自己一时的冲动)、更生改善可能性(已进入反省阶段,心境及行为已有正向转变,其再犯可能性低,再社会化可能性高)及被告子女2人之儿童最佳利益(孩子已失去母亲,不希望成为孤儿,需要爸爸解除其2人心中疑惑与伤痛,让孩子取得正向成长的力量,惟需要长时间的沟通协助)等事项,认为被告非狡黠阴暴而自首之人,故应依上述自首之规定及其修法理由,减轻被告刑度。因为被告所犯系最严重之罪行,责任上限为死刑,故依刑法第64条前段之规定,减轻为无期徒刑。
自首减刑后之无期徒刑,可满足被告更生改善之特别预防目的,及被告子女的儿童最佳利益,虽依被告之个人情状,有向下调降刑度的空间(被告之个性与其原生家庭之状况息息相关,其个性之形成难以全然归咎于被告),但因被告退缩、固执的个性,若向下调整为有期徒刑,恐使被告误会其犯行之严重程度不够剧烈,对达成其更生改善之目的与儿童最佳利益的维护,恐有妨碍的疑虑,故宣告无期徒刑,并褫夺公权终身。扣案的被告驾驶的车辆,为被告犯杀人罪之工具,且为被告所有,宣告没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