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實質廢死判決法律爭議一籮筐 最高檢邀學者專家提多點質疑

最高检举办死刑有关研讨会。图/最高检察署提供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113年宪判字第8号作出实质废死「讨好」判决,将对死囚的非常上诉点名检察总长办理;最高检察署日前邀学者、实务界举办研讨会,会中对大法官的宪法判决提出多项质疑,包括要求「各审级须一致决不合理」、「宪法判决有诸多疑义待释明」等,加上大法官的实质废死判决,仍有诸多需要修法之处,最高检制定检核表供法务部参考。

检察总长邢泰钊会中表示,刑法不仅是制裁的工具,也必须兼顾人道考量,同时也应思考固有国情。

最高检察署检察官林丽莹认为,科处死刑要求各审级均一致决,在实务操作及法律解释上极有争议,恐有法理上的扞格,且国民法官法不在宪法判决拘束范围内,可考量尊重国民主权的立法目的,对死刑评决另作合理规定。

台北大学教授李荣耕表示,大法官所称的一致决究竟指的是「所有判决的一致决」、「死刑的一致决」或「诉讼程序一致决」均未明确解释。

澎湖地检署检察官吴巡龙表示,宪判一致决的要求,会造成任一职业法官不判死,即可推翻国民法官法庭的决定;台北地检署检察官李进荣说,若在国民法官案件中要求一致决,可能发生一位地院职业法官反对而无法判死,或案件上诉时一位高院职业法官反对不能判死而被撤销的情形,已违背民主精神。

宪判要求执行死刑必须具备受刑能力、另要求2年内修法,最高检检察官刘建志建议,受刑能力问题应由受刑人提出异议,而非一概依职权调查;中央警察大学教授林裕顺教表示,要求鉴定人鉴定受刑能力,应就「有限资料」回答「限缩问题」。

最高检表示,检察总长邢泰钊会中指示研议「检察官办理求处死刑案件检核表」,并拟针对未来侦、审、待执行阶段检察官可能遭遇的「强制辩护」、「责任能力之精神鉴定」、「是否为情节最严重之犯行」、「有无践行最严密正当法律程序」、「受刑能力」以及「侦诉衔接」等事项研商指引,将供法务部参考。

此外,最高检前检察官陈瑞仁鉴于宪判对判死和执行死刑设下许多条件,呼吁未来检方应从检察一体的角度来思考。陈说,求处死刑应经地检署检察长、上级检察署检察长甚至检察总长同意,并在初期即要介入,再指派侦查、公诉检察官进行协调。

最高检指出,死刑判决作成后,为司法与立法带来重大冲击,例如台大教授林钰雄即指「宪法判决创造了很多法学上的新概念」、「解释上争议甚多」等,有待刑事法学界及实务人士共同研究。

司法官学院前院长林辉煌也指出,生命权为宪政核心,实质废除死刑是彰显对人性尊严的坚持,但同时也应强化对被害者家属的心理的抚慰、实质补偿,在维护人道、保护被害人及社会正义间寻求均衡。

最高检举办死刑有关研讨会。图/最高检察署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