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條例三讀 強化保障權益還地於民
立法院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地籍清理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强化还地于民,未来经嘱托登记为国有的土地,权利人可申请发还土地,如果有无法发还的情事,地方主管机关应发给权利人土地价金。
依现行规定,神明会等权属不明土地,如逾期无人申请重新登记,将由县市政府代为标售,未能标出者将嘱托登记为国有,权利人可于法定期限内,申请按标出金额或底价领取价金。
立法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地籍清理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明定未来除该嘱托为国有的土地已有不能发还的情事外,权利人可自登记为国有土地之日起10年内,向地方主管机关申请发还原登记名义人全部权利范围的土地。
而为保障土地权利人的财产权益,三读条文也明定,如果应发还的土地已为公用财产、处分或有其他无法发还的情事,地方主管机关应发给权利人土地价金。
另外,三读条文也松绑现行神明会、寺庙或宗教性质团体申报要件与应附文件规定,三读条文明定,神明会会员因继承变动,可以直接申报更正会员清册,免再经过半数会员同意;寺庙或宗教性质法人原有的土地申报更名,也不限制该土地是否为其使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