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条例修正 新北14万户、2740栋建物将受惠
立法院10月25日三读通过《都市更新条例》第65条修正案,扩大原建筑容积适用对象。(城乡局提供)
立法院10月25日三读通过《都市更新条例》第65条修正案,扩大原建筑容积适用对象,新北市境内估计约14万户、2740栋合法建筑物,未来屋龄达30年申请都市更新将可适用。新北市都市更新处表示,对于中央此次修法扩大,将已申请建造执照的合法建物纳入适用对象,有助于老旧建物加速整合及都更。
全台约有27万户、8216栋6层楼以上合法建筑物,在实施容积率管制前申请建造执照,且于实施管制后,才取得使用执照,多数有原建筑容积大于基准容积的情况,同时多属于921大地震前所兴建的建筑物,具有耐震不足的疑虑,
立法院三读通过《都市更新条例》第65条修正案,未来屋龄达30年申请都市更新将可适用。(城乡局提供)
都更处说明,此类建物约有66.5%集中于双北市,而新北市占全国约33.35%,共计14万户,因新北市于1997年实施建筑容积管制,多数起造人集中于1996、1997年申请建照执照,前10名主要分布于汐止、中和、板桥、淡水、新庄、三重、新店、永和、芦洲、土城。
都更处指出,此类建物户数总计约12万户,占新北市86.81%,也是新北市人口数排行前10名的行政区,同时为都更需求较高地区,这次修法明定都市更新条例修正实施前,已提出申请尚在审议中的都市更新事业计划案件,亦可适用本次修正后原建筑容积奖励的规定,希望透过增加改建诱因,提高参与都更重建意愿及改善居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