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计划不是都更案 威京:京华城从未取得都更容奖

威京集团29日表示,京华城依据《都市计划法》第24条提出细部计划,向北市府申请容积奖励,「是都市计划案,不是都更案」。(威京提供)

王莫昀/台北报导

京华城容积案争议如滚雪球般越滚越大,威京集团29日表示,京华城依据《都市计划法》第24条提出细部计划,向北市府申请容积奖励,「是都市计划案,不是都更案」,一般都更案申请的容积奖励上限可达50%,如果京华城是都更案就可享有50%容积奖励,而非今日都市计划案的容积奖励上限仅20%。

威京集团指出,关于都市计划案的容积率奖励,监察院早在民国99年前就纠正内政部,要求对容积进行总量管制,之后内政部于103年增订《都市计划法台湾省施行细则》第34条之3,规定「非都更的容积奖励以法定容积20%为限」,并饬令全国比照办理;但是,台北市政府迄今没有完备法令,系采用「容积奖励通案原则」办理,业者只能依此原则的法定程序申请,士纸、士电、南港轮胎等案皆依此原则办理。

京华城所提的都市计划变更细部计划案,即依照「台北市府容积总量管制的通案原则」办理,威京指出,台北市《非都更案的容积奖励通案处理原则》,指非都更案可依照《台北市容积移转审查许可自治条例》规定「容积移转及奖励容积不得超过法定容积的50%(都更、危老除外)」,也就是说,容积移转加容积奖励不得超过法定容积的50%;依此,法定容积的50%扣除内政部颁订的《都市计划容积移转实施办法》第8条第1项规定的法定容积移转上限30%,剩余的20%即为容积奖励(法定容积50%-30%容积移转=20%容积奖励),这就是京华城取得20%容积奖励的由来,也是台北市政府一再对外表明的立场。

京华城的法定基准容积为560%,在容积移转方面,京华城花费44亿高于市价购入容积30%;在容积奖励方面,京华城依都市计划法第24条办理,经过公开展览、研议与审议,申请过程系经北市都委会多次会议依法令与专业审查,始通过细部计划,给予京华城20%容积奖励。

北市府要求京华城容积奖励项目必须符合「公益性、对价性、适法性之通案原则」。威京指出,在公益性和对价性方面,改建后的京华城商办大楼,将达到「钻石级」的绿建筑和智慧建筑、取得耐震建筑设计标章,同时,京华城另外认养整改复盛公园50年、提供公众使用6%以上充电车位及电池交换设备、并无偿提供公益空间1138.8平方公尺、顺平整修吉祥路和东宁路道路1000平方公尺以上。以上三项城市创新,京华城至少花费25亿元以上成本,另外,京华城还须提供87.7亿元保证金,若京华城未达标准,北市府即全额没收。

威京表示,京华城捐出大量土地,并捐款兴建公园和公益设施,期望带动南松山发展,建构城市新风貌,付出代价甚高,市府并未独厚京华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