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宽条件!孕妇20周胎儿死产 也可申请生育给付

劳动部放宽生育给付请领条件,只要妊娠周数超过20周胎儿,无生命迹象死产,可申请给付。(图/资料照片)

记者林洁玲台北报导

劳动部今(17)日表示,为厘清「死产」可否比照「分娩」或「早产规定请领劳工保险生育给付,特函示「早产」及「分娩」认定标准。也就是说,只要妊娠周数超过20周胎儿,于母体腹中、产出时或产出后,无心跳或其他生命迹象之死产,仍可分别依「分娩」或「早产」之给付条件请领生育给付。

劳动部解释说,根据《劳工保险条例》规定,劳工参加保险满280日后,分娩或满181日后早产者,得依规定请领生育给付2个月。有关符合一定妊娠周数之「死产」是否属分娩或早产,得请领生育给付疑义,经医学专家研议,于9月22日函示,「早产」是指胎儿产出时妊娠周数超过20周但未满37周。

而「分娩」为妊娠满37周产出之胎儿。女性劳工只要参加保险满280日后「分娩」或满181日后「早产」,只要妊娠周数超过20周胎儿,于母体腹中、产出时或产出后,无心跳或其他生命迹象之死产,仍可分别依「分娩」或「早产」之给付条件请领生育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