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宁县招商引资社会引荐人奖励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工作,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全民招商的良好氛围,推动全县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富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鼓励县内外自然人、社会团体或组织(以下简称引荐人)引进县外资金到富宁投资创业。县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成功引进资金、项目的引荐人按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或实收资本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社会引荐人为直接联系、介绍、引领并促成外来投资者来富兴办投资项目的县内外机构、单位和个人。本办法所指的外来投资者是指富宁县以外的(包括富宁籍人士在外地创办的企业)在我县辖区内形成实际投资行为的国内外客商和企业。本办法所指的项目是指引进并落户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和资金(以下简称项目)。本办法所指的成功引荐项目,是指项目按程序获得批准,并在我县完成企业注册登记,资金到位,项目落地按期启动建设并如期峻工投产。
第三条 下列情况不在本办法奖励范围:1.对以委托代理招商的引资项目;2.对经各级政府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或其他形式取得的招商项目。
第四条 对引荐人的奖励以来富投资企业项目实际投资额计奖,美元与人民币的汇率按资金解缴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
第五条 引进资金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按投资总额实行“超额累进”计奖办法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内的按照5‰给予奖励,1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给予奖励,1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金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引进金融、保险、营销、采购、流通、宾馆、服务、总部经济等不是以固定资产投资为主的项目,按实收资本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金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房地产、重要或稀缺资源开采以及通过招投标方式进行招商的其他项目,不纳入奖励范围。省、州政策规定由县级给予兑现奖励的项目,不再重复给予奖励。
第六条 引荐人在引进项目时,必须在第一时间,持有效证件到县招商局登记,领取并填写《外地来富投资项目引荐登记表》,进行备案,列入招商引资项目统计,并提交外来投资者出具的引荐人确认文件或协议书。引荐人应对所引进项目进行必要的跟踪服务并汇报项目进展情况。被确定为社会引荐人引进的项目不再安排责任单位跟踪,由引荐人和县招商局共同跟办推进。
第七条 引荐人奖励资格须经县招商局审查合格,引荐者在向县招商局申请奖励时,须提供下列材料:
1.外来投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属个人投资的提供外来投资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在富新成立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形成的固定资产价值及资金到位证明复印件,包括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购地凭证、房屋所有权及发票、工程预决算报告、设备购置发票、外来投资款银行进帐单、财务报表等;
引荐人奖励实行自行申报,原则上每年兑奖一次,由县招商局受理后,会同县审计局、县财政局等部门提出方案报招商引资工作委会员审定后报县委、县政府审批。经县委、县政府审批后,在全县招商引资工作会议上进行表彰奖励;如引荐者不能亲自前来领奖,可委托他人代理。
第八条 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投入运营当年兑现,项目合同(协议)规定分期投资的,项目奖金可分期兑现,也可在全部投资完成后一次性兑现。受奖励者自行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引荐人为数人(单位或个人),一个项目只按一个引荐人(引荐团队)给予奖励,不重复计奖,奖金由共同引荐人(单位)自行协商分配。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政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