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公眾通行的法定空地要交地價稅 憲法法庭判合憲
陈姓地主盖屋,保留法定空地供公众通行,但依土地税减免规定仍须缴交地价税,陈提行政诉讼败诉确定后,声请释宪。宪法法庭并案审理,今认为法定空间具维护建筑物通风采光、预防建筑物过度密集,并有助景观视野和消防效果,与私人土地并非建筑基地一部分而单纯供公众使用的道路性质不同,土地税减免规则第9条但书规定合宪。
土地税减免规则第9条规定「土地税减免规则第9条规定「无偿供公众通行之道路土地,经查明属实者,在使用期间内,地价税或田赋全免。但其属建造房屋应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征。」
陈姓地主(已殁)的土地1979年提供观海别墅社区居民通行,新北市税捐稽征处1981年起免征地价税,但2015年办理地价税税籍及使用情形清查,查得该土地属新北市政府工务局核发使用执照范围内的建筑基地,与土地税减免规则第9条免征地价税的规定不符,于是改按一般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补征该土地核课期间内2010年至2014年地价税,陈不服提行政诉讼,败诉确定后,声请释宪。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所适用的土地税减免规则第9条但书、内政部营建署2006年6月30日营署建管字0952910416号函,及土地税法第6条、平均地权条例第25条有关授权行政院发布订定土地税减免规则部分,陈都主张违反课税负担平等原则、宪法第平等原则、保障人民财产权、租税法律主义及第23条比例原则。宪法法庭除陈案外,另并3案审理。
宪法法庭指出,对土地所有人而言,建筑基地所保留的法定空地虽可供公众通行,但仍维持并享有该法定空地属于建筑基地的利益,与单纯无偿供公众使用而完全无法使用收益的道路土地,在建筑法上的性质与功能不同。法定空地供公众通行,即便无偿,因已计入依建筑法应留设的法定空地,即无须再就建筑基地中的其他土地予以留设,对提供者仍具有建筑上的利益。
然而,提供私有非法定空地无偿供公众通行,土地所有人并未获取任何利益,宪法法庭指二者本质不同,因此有所区隔,在地价税核课上有区别,并没有违反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
宪法法庭书记厅厅长杨皓清指出,法定空地属建筑基地一部分,依法应并同主建筑物一并移转,未来如有改建或实施都市更新,这块法定空地的所有权人还可以参与分配更新后的房地,权益不因是否专供或兼供公众通行使用而受影响。
宪法法庭书记厅厅长杨皓清(左)与司法院发言人陈婷玉说明「供公众通行之法定空地地价税」案判决。记者王宏舜/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