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论》新加坡的金融管理架构值得借镜深思

新加坡的金融管理局同时具有「除弊」与「兴利」两个看似对立,但实质互补的设计,其「金融监理部」为确保市场安定与安全,必须以安全与稳健为施政主轴,但「市场发展部」则是为新加坡寻找金融发展机会、吸引投资与扩大全球影响力为目标,二部各有明确的KPI。图/美联社

总人口仅600万的新加坡,是全球前三大金融中心之一,是全球金融普惠程度排名最高的地方,也是金融科技指数排名前五的唯一亚洲城市。很难想像1965年被马来西亚国会全票通过驱逐「被逼」独立的新加坡,半世纪后能成为全球金融服务业发展最蓬勃的国家。新加坡是如何做到的?成因当然很复杂,但执政者具有远见的监理与哲学,必然扮演非常关键的角色。

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MAS)是新加坡的监理机关,成立宗旨是「要将新加坡打造成为一个充满活力的国际金融中心」,MAS的官网说明中提到达成目标的作法是「MAS与金融业协作」 (MAS also works with the financial industry),这种监理与被监理者共创发展的生态氛围,很值得研究与借镜。

翻开MAS组织的第一层架构,共分为经济政策、市场发展、金融监理与企业发展四大部,除因为MAS兼央行职务设有经济政策部,及MAS内部支援的企业发展部外。其中最关键的就属「市场发展部」与「金融监理部」并立的区块。

谈到金融市场的管理,必定无法避免「兴利」与「除弊」平衡的两难。由于攸关消费者权益与金融安定,金融管理上稍有松纵,消费者权益伤害以及金融失灵风险如影随形。所以对于金融管理机关而言,方向自然会向「从严管制防患未然」的防弊角度靠拢。但完全以防弊思维进行管理,市场发展必定有所箝制,导致安全保守有余但创新发展难成的困局。过严的除弊市场监理,终将引发市场「兴利」革新的企盼与压力,但对习惯于以管制思考的监理机构,突然要从防弊模式切换至兴利模式,如同要求风纪股长同时当康乐股长一样困难,不仅不切实际也不符体制。

但这一点似乎在新加坡看不到违和感,MAS辖下的「金融监理部」职司传统金融监督管理与检查,下设资本市场、银行、保险、检查、审慎监理等局处,分工明确,是为典型分业与职能监管单位,专责职司市场防弊之责。

但MAS平行于金融监理部设置的「市场发展部」,下设金融中心发展、金融市场发展、金融科技与创新与国际等局处,主责兴利业务。

MAS下同时具有「除弊」与「兴利」两个看似对立,但实质互补的设计,确有其精妙之处。「金融监理部」为确保市场安定与安全,须以安全与稳健为施政主轴,但「市场发展部」则为新加坡寻找金融发展机会、吸引投资与扩大全球影响力为目标,二部各有明确的KPI。但当「金融监理部」防弊力道过强,达到有碍市场发展时,「市场发展部」角色会加以平衡,反之亦然。

据了解,MAS市场发展部会定期与金融同业公会交流听取建言,并充分反映市场的需求,亦会积极检视国际趋势,主动在金融科技、永续金融、金融中心等寻求领先。二部工作职掌立场不同,观点主张亦常有对立,若遇僵持不下歧异,则由MAS高层或董事会核决,但因为有共同的目标,过去始终保持良性互动平衡,相辅相成运作良好,从新加坡金融市场发展成绩可见一斑。

反观我国金融管理架构,从原本财政部,历经金检一元化到金融监理一元化成立金管会,不论组织如何变革,管理架构明显是以除弊为主,缺乏如新加坡兴利除弊兼具的设计理念。

检视金管会组织法第三条一项四款明定,金管会执掌为「金融市场之发展、监督及管理。」,其中包括「市场发展」与「监督管理」两大主轴。但金管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各局执掌,四个核心业务局仅有监督、管理与检查,并没有市场发展的法定业务,细查各局组织法亦未有市场发展执掌。

如果能参考新加坡经验,研究是否于金管会下,依据金管会组织法第三条一项四款,于四局之外另设「金融市场发展局」,职司金融市场之兴利与发展,应该对提升金融市场竞争力与沟通有显著帮助。

组织理论中的麦尔斯法则(Miles' Law),认为「职位会决定立场与思维」(Where are you stand depends on where you sit ),当组织设有某个职能与职位,自然就有主事者会依目标努力实践。我国欲发展区域金融中心及金融创新,如果金融管理架构有所突破,必定有极大正面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