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论》因应大陆贸易壁垒认定的上策与下策

两岸加入WTO已超过20年,我方有没有违反最惠国待遇原则不言可喻。图/新华社

中国大陆于今年4月对台湾展开贸易壁垒调查,上周五公布最终结论,认定台湾长期以来禁止2,400多项大陆产品输台,已构成贸易壁垒,这份长达24页的报告公布之后,接下来可能采取的措施为何?如何因应以让明年经济风险降至最低?三位总统参选人要有因应之策。

上周消息传来,各部会回应如下,行政院经贸谈判办公室表示,大陆对我片面进行贸易壁垒调查并宣布调查结果,显已违反世贸组织(WTO)机制与规范,且完全不符合事实,我方绝不接受此片面认定结果。陆委会也说,陆方刻意绕开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明显具有政治目的。农业部强调,两岸同是WTO会员,当时贸易并没有协商,我国没有违反相关规定。经济部次长陈正祺受访时则指出,两岸加入WTO已超过20年,应该在WTO架构下协商,至于大陆接下来会采取什么措施,他不做臆测。

相较各部会老调重弹,工总认为此次陆方没有公布对应措施,显然是保留了两岸对话的空间,由陆方在报告中提及我方未能履行ECFA第二条:「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实质多数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说明陆方希望ECFA延续并贯彻执行的态度。

从各方的回应,我们发现工总与陈次长的回应算是务实而专业,自今年4月以来,各部会的回应一直围绕在「我方没有违反WTO规范,陆方刻意政治操作」这个点上,然而,长期限制2,400多项大陆产品来台,法理上我方站得住脚吗?回顾历史,台湾自1992年起展开入会(WTO)咨商,大陆也正在进行入会谈判,当年谈判官员已意识到如果不援引《马拉喀什设立WTO协定》第13条的「排除条款」,来排除大陆适用最惠国待遇(MFN),则入会后势将面临给予大陆MFN的难题。

何谓MFN?1992年国贸局所编的GATT答客问第五题这么说:「最惠国待遇原则即一般所称之不歧视、无差别待遇原则,任一缔约成员对任何国家之贸易相关措施,必须立即且无条件适用于所有缔约成员,此为GATT为扩大贸易目标所定出之第一条原则,亦是达成GATT宗旨的最大支柱。」

这意思是,如果我们不援引排除条款,入会后就必须给予大陆MFN,用白话文说,就是入会后我们开放给日、韩进口的商品,也要一视同仁地开放给大陆,要不要提排除条款可谓左右为难,为难的原因在于我国一旦提了排除条款,日后固然可以不用给大陆MFN,但入会案可能会横生波澜,我们要冒这个风险吗?1999年11月我入会谈判接近完成,面对大家询问排除条款一事,当时行政院长萧万长表示:「是否动用排除条款,事涉国家利益,政府目前正在进行专案研究,基于国家立场,我们现在不能宣布。」

2001年11月WTO部长会议通过我入会案之前,答案揭晓,我代表团启程赴杜哈时发布一份重要新闻资料如此写着:「如果各国部长在11月11日的会中顺利通过我入会案,我方将考虑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援引排除条款,并将依据经发会的共同意见,与中国在WTO的架构下,秉持互利互惠的原则,进行经贸交流。」

当年的决定是以入会为重,为免前功尽弃,因此不援引排除条款。然而,既未援引排除条款,自然就得给大陆MFN,大陆地区的贸易管理也得回归一般地区。换言之,自2002年元旦台湾成为WTO会员之后,只要日、韩可以进口的产品,也该让大陆进口。不过,随后的发展是我们并未给大陆MFN,直到今年12月,在货品分类12,531项里仍有2,513项仍未开放给大陆进口,开放比率79.9%,而对一般地区的开放比率已达98.9%,两者差距不可谓不大。

我方有没有违反最惠国待遇原则?不言可喻!20年前曾参与谈判,如今还在部会里的官员应是心知肚明,这虽是浅显的道理,但政治人物未必明了入会案的曲折,在不明白当年历史背景下,过度情绪发言非但无助于解决问题,反而让问题复杂化,文官有责任让政务官了解当年的历史。近年我对大陆出口比率虽然下滑,仍高达35%,大陆依旧是我最大出口市场,一旦以情绪、选举为考量来回应这个问题,将置明年台湾经济于险境,这是下策。

我们认为,只有从1992年以来的谈判历程,及WTO的法理来认知、理解这个问题,进而与大陆协商来解决MFN的历史矛盾,才是上策,古人说:「凡是自是,便少一是;有短护短,更添一短」,大哉斯言,盼执政当局及总统参选人深思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