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设地假赠与 加征15%滞纳金

有位陈妈妈在2022年6月间,申报赠与公设地给儿子陈先生,国税局依规定核发赠与税免税证明,但陈先生于受赠后次月,即出售该公设地给林先生,并取得价款2,244万元。

南区国税局调查发现,赠与人陈妈妈在办理赠与税申报前,就已与买方林先生谈妥该笔土地的买卖事宜,显见陈妈妈只是「假借」直系亲属赠与公设地免征赠与税的「外观形式」,实际上是为了使儿子陈先生获出售土地价款2,244万元的应税财产移转。

陈妈妈若先卖地,再将所获价款赠与给儿子,依规定应纳赠与税,陈妈妈藉免赠与税的方式将公设地先移转给儿子陈先生,再出售给买方林先生,达成2,244万元的金额赠与,规避赠与税。

国税局指出,经认定陈妈妈赠与标的为出售土地价款2,244万元,需补征赠与税200万元〔(2,244万元-免税额244万元)*税率10%〕,并加征15%滞纳金及加计利息。

免赠与税的「公共设施保留地」,是指各级政府依都市计划指定部分地区土地,以备未来作为公共设施如道路、公园、绿地、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用地,但因行政程序或其他因素,政府尚未启动计划也未征收该土地,仅由各级政府先行指定保留,在尚未被征收前,仍可继续使用。

依都市计划法规定,公共设施保留地因夫妻间、直系血亲间的赠与而移转,免纳赠与税,但应列入赠与总额计算赠与价值,再从「扣除额」以同样金额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