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旺季到 金管会释3大提醒!

金管会证期副局长蔡丽玲祭出股东会3大提醒。(图/记者陈依旻摄)

记者陈依旻/台北报导

金管会证期局局长蔡丽玲今(22)日提醒1,991家上市、上(兴)柜公司股务代理机构委托书征求人及代为处理征求事务者,在办理股务事务及征求委托书时应遵循法令规定,保障股东权益

金管会证期局副局长蔡丽玲表示,公司自办股务者及代办股务机构应确实依法令,及内部控制制度办理股务及股东会事务,依「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股务处理准则」第6条,若违反规定经金管会纠正或处罚者,将不得再自办股务或限制其股务代理业务,去年不得再自办股务的公司仅大同1间,今年则没有,目前单一自办股务的家数是16家,集团自办股务是14家。

因应股东会旺季即将到来,金管会提醒3大注意事项;第一,公司自办股务者及代办股务机构应确实依法令及内部控制制度办理股务及股东会事务,依「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股务处理准则」第6条,违反规定经金管会纠正或处罚者,将不得再自办股务或限制其股务代理业务。

第二,委托书征求人及代为处理征求事务者于办理委托书征求过程,应确实依「公开发行公司出席股东会使用委托书规则」办理,不得有价购委托书之情事,另征求人非于股东常会开会38日前或股东临时会开会23日前,将委托书征求书面资料送达公司者,不得为征求行为。违反前揭规定者,除征得之委托书其代理之表决权不予计算外,金管会将依证券交易法第178条第1项第7款规定处以罚锾。第三,为便利股东行使表决权,全体上市(柜)公司自107年1月1日起召开股东会时应将电子方式列为表决权行使管道之一,金管会鼓励投资人可充分运用电子投票,积极参与股东会。又依110 年 3月2日修正发布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股务处理准则第44条之5规定,公司或其代办股务机构应于股东会开会前一日,将股东以电子方式出席之股数汇整编造统计表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