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增设电梯 老建物放宽1楼入口
为推动既有建筑物增设电梯,内政部通过「建筑技术规则」修正草案,放宽全面无障碍化以前的既有建筑物,增设电梯均得适用免计建蔽率、容积率等规定,同时在不影响人员避难前提下,放宽1楼出入口宽度,从原规定要有1.2公尺宽,可有条件缩减为75公分,以提高增设电梯可行性。
内政部表示,因应高龄化社会,新建建筑物自2013年1月1日起,已全面无障碍化,除特定情形均强制设置电梯,这次修法再扩大,由原规定2011年2月27日生效前申请建造执照,于兴建完成后领得使用执照的五层以下建筑物,调整为2013年1月1日修正生效前,使其增设增设升降机均得适用免计建蔽率、容积率等放宽规定。
内政部进一步说明,一般5楼公寓1楼大门依法规定要有1.2公尺宽,若要增设电梯,恐因腹地不足,导致设置困难。为使电梯增设可行又兼顾安全,建筑研究所透过电脑程式模拟,营建署再广邀各界专家学者,经过讨论综整出住宅用途建筑物符合一定条件,就可放宽1楼出入口宽度。
另外,考量1982年7月15日以前六层以上且总楼地板面积未达1000平方公尺的建筑物,依当时规定并未设置电梯,故本次修正亦同步纳入适用。
此次修法新增,只要在各层楼梯间均设有紧急照明设备,并于地上二层以上各楼层均设置火警自动警报设备或住宅用火灾警报器,且具有楼楼地板面积小于200平方公尺、直通楼梯为安全梯、面向楼梯的开口具阻热性防火门窗三项条件之一,就可以将1楼避难层出入口放宽为75公分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