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探索建立洞庭湖、鄱阳湖流域排污权交易制度

人民网北京6月10日电 (申佳平)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消息,国家发改委近日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洞庭湖鄱阳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积极融入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探索建立洞庭湖、鄱阳湖(以下简称“两湖”)流域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满足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前提下,企业产生的污染物排放削减量可按规定在市场交易。

到2030年“两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化水平明显提升

“两湖”是长江中游的重要淡水湖泊,是长江洪水的重要调蓄场所,是国际重要湿地和珍稀候鸟栖息地,在调节气候、涵养水源净化环境、维系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和支撑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意见》提出,到2030年,“两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化水平明显提升,跨省流域生态保护协作关系初步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市场体系初步构建,生态保护主体和受益主体良性互动关系初步形成,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到2035年,“两湖”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提升,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更加健全,区域间生态保护协作关系更加密切,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市场体系建设基本完成,生态保护主体和受益主体良性互动关系全面形成。

《意见》同时提出四点基本原则。一是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把保护和修复“两湖”流域水环境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上,强化区际间沟通协作,共同打造绿色发展底色,探索形成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相得益彰的新路径。

二是水陆并重,上下兼顾。根据流域的系统性和完整性,综合考虑各自然生态要素,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地表地下、城市乡村,协调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关系,加强源头保护,强化综合治理。

三是方式多样、持续增效。把握“两湖”流域生态功能提升要素,多层次推进纵向、横向和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加大资金统筹整合力度,完善资金分配方式,优化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增强“两湖”流域自我发展能力。

四是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体系,进一步发挥政府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引导和带动作用,积极吸引社会力量参与。鼓励地方各级政府从实际出发,加快形成灵活多样、操作性强、切实有效的生态保护补偿方式,调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加大生态保护补偿力度 提升流域生态系统功能

《意见》指出,建立健全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推动建立健全“两湖”流域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支持“两湖”流域国际重要湿地、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地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推动湿地生态系统监测预警平台建设,加强对自然湿地的保护监管,努力恢复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功能。鼓励与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湿地保护修复、湿地公园建设,形成多渠道投入机制,全面提升湿地保护、管理和合理用水平。

加强岸线及上游地区森林资源保护。推动建立健全“两湖”流域重要水源涵养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通过生态保护和恢复、定期开展生态功能评价,提高水源涵养功能。鼓励地方探索根据林分质量、生态区位以及管护难易程度等因素,对生态公益林实施差异化补偿。鼓励通过设立公益岗位等多种方式,建立长效的公益林管护机制,调动农民群众参与生态管护的积极性。加大对“两湖”流域森林质量精准提升的支持力度,加强生态湖滨带和水源涵养林等生态隔离带的建设与保护,优化防风防浪林树种结构,推动“两湖”岸线生态恢复。

做好渔业资源保护。全面落实长江“十年禁渔”决策部署,持续加强组织领导和支撑保障。加大跟踪帮扶力度,积极稳妥引导退捕渔民转产转业,落实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保障退捕渔民基本生计。加强渔政执法能力建设,强化禁捕水域资源监测,健全网格化长效管理机制,落实禁捕执法监管责任,确保“禁渔令”有效执行。根据《长江保护法》要求,做好水生生物保护和生境修复。

保护耕地生态功能。合理划定“两湖”流域轮作区域,鼓励农民以市场为导向,调整优化种植结构,拓宽就业增收渠道。强化政策扶持,建立利益补偿机制,对承担轮作任务的农户给予适当补助,保障农民合理收益。实行耕地质量等级年度变更评价,掌握耕地质量变化情况,探索运用卫星遥感技术对轮作面积进行辅助监测。鼓励江西省、湖北省和湖南省因地制宜,统筹做好耕地生态保护。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作用 健全多元化的补偿机制

按照《意见》,“两湖”流域要健全资源开发补偿制度。合理界定湖区自然资源开发边界和总量,切实保护水生生物及其生境。通过开展湖泊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完善“两湖”流域全民所有土地资源、水资源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鼓励水电开发企业与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探索建立水能资源开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积极开展生态保护与修复。

构建环境权益交易市场。积极融入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探索建立“两湖”流域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满足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任务的前提下,企业产生的污染物排放削减量可按规定在市场交易。积极开展排污权回购,激发企业减排的积极性。积极稳妥推进用水权交易。规范明晰区域用水权;严格取水许可管理,科学核定取用水户许可水量,明晰取用水户用水权;根据需要,推进灌区内灌溉用水户用水权分配,明晰灌溉用水户用水权。

引导发展绿色消费。完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和监管等体系,建立健全绿色标识产品清单制度。结合绿色电力证书资源认购,建立绿色能源制造认证机制。健全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制度、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制度,推动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制度。完善环境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和森林可持续经营认证制度,建立健全获得相关认证产品的绿色通道制度。扶持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提高绿色优质农产品认证比例,完善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储运标准和技术规范。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绿色采购供给。

此外,《意见》要求“两湖”流域发展绿色生态产业。扩大生态环保对上下游产业的拉动和推动作用,带动经济转型发展。鼓励大中城市将近郊垃圾焚烧、污水处理、水质净化、灾害防治、岸线整治修复与生态产业发展有机融合,完善居民参与方式,建立持续性惠益分享机制。以农村生活污水、黑臭水体治理、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源涵养及生态带建设为重点,加快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产业化发展。重点在农业面源污染敏感区域推进农药化肥减量化和农业废弃物资源化。支持建设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引导地方结合实际加强品牌培育,努力打造一批特色农产品知名品牌。继续推进畜禽、水产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建设,促进发展生态农业。发挥“两湖”生态资源优势,引导“两湖”沿岸市县深化区域旅游合作,推进特色旅游发展。建立符合绿色项目融资特点的绿色金融服务体系,引导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绿色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