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台南市议员爆料「假三倍券案」 警抗告被打脸...理由曝
▲台南市议员王家贞、李中岑等人爆料「假三倍券」案,台南市警四分局提抗告案,台南地院裁定驳回,不得再提抗告而定案。(图/记者林悦翻摄,下同)
记者林悦/台南报导
国民党台南市议员王家贞、李中岑在7月间爆料「假三倍券」案,遭台南市警四分局依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送办,台南地院台南简易庭以保障言论自由裁定「不罚」,检方也因以查无伪造三倍券「签结」,市警四分局9月3日提抗告,台南地院17日下午以查无不法违误驳回抗告,本案不得再提抗告而定案。
台南地院行政庭长林福来指出,台南地院受理台南市警四分局,针对台南市议员李中岑及王家贞被移送散布谣言违反社维法案提出抗告案,17日裁定抗告驳回,本案不得再抗告,业已确定。
台南地院指出,按散布谣言,足以影响公共之安宁者,处3日以下拘留或3万元以下罚锾,社会秩序维护法第63条第1项第5款定有明文。而所谓谣言,乃指无事实根据凭空捏造、无的放矢之行为,散布之方式,不问出于口头或文字,不以发生实害为必要,若行为人陈述自身之经验,或本此发表评论,纵使事后经调查认为无法证明或有所误解,尚难迳认其陈述属于谣言。该法条须行为人主观上有将明知为不实事实散发传布于公众之目的,客观上先以语言或文字等意思表示将该不实事实捏造以谣言呈现,再以语言或文字等传播方式将该谣言散发传布于公众,且该散布谣言之内容足以使听闻者心生畏惧与恐慌,而有影响公共安宁之情形,始构成违法。
被移送人王家贞议员、李中岑议员于7月20日于台南市议会一楼小型简报室召开记者会,于记者会中王家贞议员发表「可是民间已经有收到『伪三倍券』,拿去换的时候不被...就是被拒收。拿到台湾银行的时候,台湾银行说这是伪券。伪的。假的。」等语、李中岑议员发表「我刚刚跟家贞姐说,我有一个朋友因为收到假的三倍券,他在他的门口直接贴上『即日起,本店拒收三倍券』」等语。又李中岑、王家贞于7月20日开记者会发布系争言论前,并未向台湾银行查证,被移送人并不否认。
惟李中岑、王家贞虽有就传递系争言论前未查证事实之疏失,然经中华民国经济部中小企业处7月20日发布即时新闻立即澄清上开讯息为错误讯息,公众并未因系争言论有公众心生畏惧与恐慌,有害于公众安全,公众反因被移送人之提醒及经济部中小企业处之澄清,更加认识如何辨识三倍券之真伪,况振兴三倍券确实有异于一般钞票有固定位置及相同之浮水印,「不能只单一靠有无梅花就认定是否为真的振兴三倍券,由于200元及500元振兴三倍券之水印均为不固定位置梅花图案,需迎光透视方可见,每一张振兴三倍券与梅花图案均不相同,民众观看时,可能看到完整梅花图案,亦有可能看到不完整梅花图案…」此乃经济部中小企业处澄清时发布之新闻,被移送人李中岑等确因民众陈情发现振兴三倍券没有浮水梅花图案产生疑虑。
李中岑称「我们确实有收到民众陈情,也确实有一张没有梅花浮水印的三倍券…」;王家贞称「情资来源是由我的助理收到民众的讯息,转知给我的。…」「因为确实有收到民众陈情,也确实有收到没有浮水印的三倍券…」,均非无事实根据而凭空捏造、无的放矢之行为,且李中岑确持有没有浮水梅花图案之三倍券,亦已交付检察官,该言论纵有三倍券之陈述与事实不符之情,亦难认其言论之内容已足以使听闻之群众心生畏惧与恐慌而有害于公众安全,更何况被移送人李中岑、王家贞系争言论,仅欲在提醒公众注意伪三倍券之问题,达公共利益之维护,评论时政之目的而已,是亦难认被移送人主观上有欲将言论散发传布于众而制造听闻者畏惧与恐慌之目的。
台南地院审酌被移送人李中岑、王家贞因过失而未加查证是否「台湾银行已证实是假三倍券」,即公布该言论于公众之行为及其言论本质,尚难认定陈述属于谣言,且尚不足以影响公共安宁,核与社会秩序维护法第63条第1项第5款所定处罚要件有别,也无其他证据足资佐证被移送人确有散布谣言足以影响公共安宁之情,是法院无从认定被移送人有何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第63条第1项第5款之事实,原裁定为不罚之谕知,尚无违误,而裁定驳回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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