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导师对女班长揉乳顶下体 她已26岁官司还没打完
国中导师对女班长揉乳顶下体,她已26岁官司还没打完。(示意图/达志影像/shutterstock提供)
台北市一名国中老师,在民国100年间担任国湾导师期间,多次在晚上留校自习期间,强邀女班长到停车场车内及办公室,抚摸其胸部及下体,甚至掀衣吸乳头,直到毕业后因同学在脸书邀约返校探视老师,她公开回应「老师是变态」,母亲看到留言惊觉有异,细问下才发现女儿常遭到狼爪侵犯,由该名老师事后遭解聘并缠讼,高等法院更三审,依利用权势性交未遂等罪判林5年6月徒刑,仍可上诉。但本案已审理10年,少女曾当年的15岁,如今都已26岁,仍继续面对官司之苦。
根据判决书记载,该名国中导师在民国100年七月,国二升国三之暑期辅导起,至国三毕业期间,担任A女之班导师,多次约A女至该校地下室停车场之自己的轿车内内独处,拥抱并亲吻A女嘴唇,且隔着A女之运动服触摸其胸部,对A女为猥亵行为得逞。
此外,老师还于100年3月间某日之晚自习时,在上课教室旁之4楼教师办公室内,搓揉A女胸部,亲吻A女;又连续在4月及5月,连续三次带到自己轿车内继续犯案。6月上旬国中毕业典礼前某日下午,再以整理实验室过期化学药品为由,带A女至该校2楼之理化实验室后方之小准备室之门后,搂抱、亲吻A女。
该位老师审理期间辩称,晚自习期间,除轮值导师及家长外,并有行政人员留校巡视,另理化实验室及准备室外均为透明玻璃,又该校活动中心停车场不定时有他人进出,他不必甘冒遭人发现之风险对A女为猥亵。
但高院查出,A女遭猥亵或性侵未遂的地点,都是在汽车、教师办公室、理化实验室后方小准备室或A女上课教室,利用无人在场之际,乘机而为,不管是否玻璃透明或有轮值督导人员,也很难防范。且经查老师都是利用晚自习期间,停车场较少人进出之际犯案,因此不采信其说词。
高等法院审酌被告身为人师,趁A女年纪尚幼,心智未臻成熟,且时值国中三年级,课业、升学压力繁重之际,凭借师生关系监督照护A女之机会,多次对A女猥亵、性交未遂,戕害A女之人格、身心发展,且被告犯后否认犯行,犯罪后态度不佳,迄未获A女及其家庭谅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