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站前录影拍到警察罚2000元 阿公神逆转再「回敬」一罪

记者黄翊婷综合报导

年纪超过70岁的张姓老翁今年6月3日下午4时许在花莲火车站前持手机录影,却被彭姓警员认定侵犯肖像权,挨罚2000元罚锾,他不满提出抗告结果不仅扭转结局,获判不罚,还促使法官加码职权告发彭员,以求端正警纪

▲花莲火车站。(图/记者萧可正摄)

张翁在判决书中主张事发当日彭姓警员在花莲火车站前执行勤务,他因为想要拍摄臂章,于是拿出手机录影,没想到却被认为侵害人格及肖像权,拒绝当场删除档案,还被推撞3次,导致左手挫伤流血,事后甚至被依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第85条第1款移送,挨罚2000元。

张翁强调,彭员当时有戴口罩,他既没有动手也没有说话,不懂到底是怎么侵害到肖像权,又是哪些行为涉及强暴、胁迫或侮辱,「当我要离开时,他抓住我的左手,使我左手挫伤,流了许多血,壮年的警员可以向七旬老人如此暴力相向吗?」

▲法官认为,警察在公开场合执行勤务时,应受公众监督。(示意图/ETtoday资料照,与本案当事人无关)

对此,花莲地院法官勘验警员密录器影像,发现彭员坚持要求张翁删除手机中的拍摄档案,还口头命令对方不得离开,甚至多次挡路;然而,公务人员在公开场所执行公务,本来就应该受到民众公开检视与监督,没有隐私权或肖像权可言,如果因此禁止人民拍照,将会对公众监督造成严重影响,况且我国也没有任何法律禁止民众在公开场所对执行勤务的公务人员拍照、摄影,所以这部分判张翁免罚

法官接着表示,张翁全程没有试图攻击的动作,彭员也没有获得任何法律授权得以要求删除档案,加上他徒手阻挡张翁离开,甚至让人受伤,行为上有涉犯《刑法》第134条前段、第304条第1项之「公务人员假借职务机会,故意犯强制罪」的高度嫌疑,本院应依职权告发,以求端正警纪,并维持多数谨慎执行职务警员的职业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