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器没拍到骑车 被诉酒驾逆转无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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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兰林姓男子去年喝酒后倒在路边警方据报将他送到医院后经抽血发现酒测值超标,宜兰地方法院依酒后驾驶动力交通工具罪判刑3月,可易科罚金,他不服提上诉,台湾高等法院认定,监视器只拍到他牵着电动机车但没有骑乘,逆转改判无罪确定。

检方起诉指控林男在去年7月23日晚间10点多骑乘电动机车上路,在宜兰县山乡永安路18巷口处,因不胜酒力,自摔滑倒受伤,经送医救治后,测得其血液酒精浓度为278.5mg/dl,林男犯刑法第185条之3第1项第1款公共危险罪。

宜兰地院将林男判刑3月,可易科罚金9万元,他不服提上诉,林说当时他在祖厝饮用米酒后是要回住处,手牵电动机车自摔于路上,他当时没有骑机车,机车保持有过电,是因他在晚上开头灯才不会被别人撞。

高院认为,警方到场时虽发现林男电动机车倒地处于通电状态且头灯开启,但案发附近监视器主机因故断线无法调阅,该处亦无民宅私设监视器可供调阅,而证人报案民众都未亲见被告骑乘电动机车,难认林男酒后骑乘电动机车而自摔。

高院指出,依本案事证,尚不足以达到确信被告有公诉意旨所指犯行,仍有合理之怀疑,林的犯罪即属不能证明原审法院为林男有罪之判决,尚有未合,林提起上诉否认上开犯罪,为有理由,因此将原判决撤销改判他无罪,全案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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