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器没拍到骑车 被诉酒驾逆转无罪确定
宜兰林姓男子去年喝酒后倒在路边,警方据报将他送到医院后经抽血发现酒测值超标,宜兰地方法院依酒后驾驶动力交通工具罪判刑3月,可易科罚金,他不服提上诉,台湾高等法院认定,监视器只拍到他牵着电动机车但没有骑乘,逆转改判无罪确定。
检方起诉指控,林男在去年7月23日晚间10点多骑乘电动机车上路,在宜兰县冬山乡永安路18巷口处,因不胜酒力,自摔滑倒受伤,经送医救治后,测得其血液中酒精浓度为278.5mg/dl,林男犯刑法第185条之3第1项第1款公共危险罪。
宜兰地院将林男判刑3月,可易科罚金9万元,他不服提上诉,林说当时他在祖厝饮用米酒后是要回住处,手牵电动机车自摔于路上,他当时没有骑机车,机车保持有过电,是因他在晚上开车头灯才不会被别人撞。
高院认为,警方到场时虽发现林男电动机车倒地处于通电状态且头灯开启,但案发附近监视器主机因故断线,无法调阅,该处亦无民宅私设监视器可供调阅,而证人及报案民众都未亲见被告骑乘电动机车,难认林男酒后骑乘电动机车而自摔。
高院指出,依本案事证,尚不足以达到确信被告有公诉意旨所指犯行,仍有合理之怀疑,林的犯罪即属不能证明,原审法院为林男有罪之判决,尚有未合,林提起上诉否认上开犯罪,为有理由,因此将原判决撤销改判他无罪,全案定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