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团体受赠财产 列报收入才能符合免税要件

政府为鼓励机关团体从事各项创设目的活动,明定机关团体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免纳所得税适用标准」第2条规定的要件者,就可享免纳所得税的优惠,其中要件之一是「财务收支应给与、取得及保存合法的凭证,且应有完备的会计纪录,并经主管稽征机关查核属实」。

南区国税局指出,机关团体接受社会大众的捐赠,除了常见的受赠现金,还有可能受赠土地、房屋、股票等。

机关团体不论受赠何种财产,都必须核实入帐,办理当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也要列报为收入,以免漏报收入,可能会因不符免税标准所规定的会计纪录应完备要件,进而丧失免税资格。

国税局说明,机关团体如果经查获短漏报收入,除了短漏报收入不超过10万元,或短漏报收入占核定全年收入的比例不超过10%,且非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者,可以视为短漏报情节轻微,其他情形将视为会计纪录不完备,也就是不符合免税标准规定者,当年度全部结余款不能免税、会被补税,还会遭处罚锾。

举例来说,甲慈善会2020年接受企业捐赠现金600万元及土地价值300万元,于当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受赠现金的捐款收入600万元及其创设目的支出400万元,却漏未将受赠的土地据实列帐财产及列报收入。

经国税局查获,甲慈善机构短漏报收入300万元,不符短漏报情节轻微的规定,因会计纪录不完备,未符合前揭免税标准规定,该年度全部结余款500万元遭核定补税,短漏报收入300万元则另处罚锾。

国税局提醒,机关团体应详实记载帐务,并如实申报,以免不符合免税标准,影响自身权益。

南区国税局特别提醒,机关团体应详实记载帐务,并如实申报,以免不符合免税标准,影响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