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团体短漏报收入 恐追税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2日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组织等机关团体申报短漏报收入,不超过10万元或低于全年总收入10%,将视为短漏报情节轻微、仍可适用免课所得税标准。但如果超过门槛,则不符合帐证完备之要件,应依法课征营所税20%。
官员指出,机关团体年度短漏报收入低于一定标准且非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者,仍符合我国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免纳所得税适用标准第2条第1项第9款规定,仅需申报、仍可享有免课所得税优惠。
从近几年国税局查核实务而言,机关团体除财务收入及支出都要有合法凭证、会计纪录,而且机关团体若持有营利事业股份、获配盈余,必须列为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收入,若未列报股利、等同于短漏报收入。
我国在2018年初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42条,删除机关团体获配国内营利事业股利净额或盈余净额不计入所得额课税规定,并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不过,机关团体仍有免税标准规范,只要未违反规定,仍可继续享有免课所得税优惠。
举例来说,台北市曾有财团法人A在2018年申报捐赠收入40万元、利息收入10万元,但是A当年度有投资股市、获配股利收入30万元,却未列报为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
由于A年度总收入为80万元,但短漏报收入30万元已超过总收入10%门槛,因此国税局认定A不符合免税适用标准,要求该年度所得须全数课税,A最后补缴所得税约16万元(80万元*20%)。
官员表示,机关团体常见误报情形还有重复认列资本支出,像是购置建物、设备如总部大楼、购买轮椅等,若在购置年度已把成本费用列为创设目的资本支出、全额减除,则这些建物、设备未来不能再列折旧,以免造成同笔固定资产成本重复列报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