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經理人任職跟單 金管會已分別對4家投信裁罰:不排除再加重處份

4家基金经理人跟单的投信,金管会不排除再加重处份。图/本报资料照片

对于富邦、保德信、复华、国泰等四家投信的基金经理人跟单被罚,金管会证期局副局长高晶萍表示,尽管先前证期局已对4家投信给予裁罚或纠正等不同的处分,但若再发现更多其他新事证,不排除再加重行政处分,另外她也针对监理强度表示,除了检查局会不定期或定期进行金检,证期局也会定期检阅基金经理人和其关系人的投资股票关联性的情况。

高晶萍说明,检查局在110年11月作上述4家投信的金检,已发现基金经理人任职期间有跟单情况,及投信公司内控有缺失,所以证期局当时就对4家投信作行政处分,第一家是富邦投信裁罚180万元,解职2经理人,第二家保德信,裁罚120万元,解除5位经理人职务,另二家国泰投信、复华投信,则分别给予纠正处分,金管会亦把相关事证给检调单位。

高晶萍也表示,国泰投信及复华投信在去年9月给予纠正处分之后,倘若接下来有其他新事证,亦不排除作新处份,包括裁罚。

对于金管会在投信人员的利益冲突监理,高晶萍进而说明,已有事前预防及事后的监控。其中,事前预防机制,包括了交易限制、行为限制、申报持股、资讯及通讯设备管制等四大措施,事后的交易监控机制,则包括了投信事业自行查核、证交所及柜买监控机制、金管会查核等三大措施。

证期局副局长高晶萍表示,对于事前预防措施,已有提出交易限制,依据投信投顾法77条,「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证券投资顾问事业经营全权委托投资业务管理办法第19条之1的规定,金管会禁止投信事业的负责人、部门主管、分支机构经理人及基金或全委经理人、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被本人利用名义交易者,不得买卖与投信基金或全委资产所投资的相同股票。

另外高晶萍也说明,根据投信投顾法第59条及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第13条规定,投信人员及办理全权委托业务人员,不能用职务知悉消息之后,揭露给他人买卖有价证券,及运用投信基金买卖有价证券时,为自己或他人之利益买入或卖出,或无正当理由与受托投资资金为相对委托的交易。

另外申报持股上,高晶萍指出,证期局在105年5月19日已规定,相关人员要按月向投信事业申报其股票交易情形,且投信事业并应于内部控制制度中订定相关人员投资股票等申报及违规处理情形,公司内稽人员也要按月查询遵循情况。

高晶萍也表示,投信顾公会也订定资讯及通信交易规范,基金或全委经理人,在台股交易时段必须集中保管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