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股权传承 勤业:须掌握三大评估要点

她也提出,未来若欲规划家族股权传承安排时,第一代股东不论以买卖或赠与方式直接转让大陆公司股权,因其转让型式不同,两岸所适用税制与影响也大不相同,建议可掌握三大要点。

第一、事前评估家族股权不同移转方式之税负影响。廖家琪说明,从两岸基本税法来看,台籍个人若直接「买卖」大陆公司,将课征大陆个人所得税20%,且需并计台湾综合所得课税,惟其在大陆地区已缴纳之税额得自应纳税额中扣抵;若采「赠与」形式,因大陆目前尚无赠与相关课税规定,针对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税之征收管理系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若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但若股权转让是因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与三等亲者,即使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将视为有正当理由,有机会免纳所得税。

此外,亦需视处份大陆公司利得多寡与中国大陆公司股权价值,才能再进一步评估何者有利。举例来说,大陆公司净值新台币1亿(假设无增值资产),实收资本8,000万,以买卖方式处份大陆公司利得2,000万,两岸整体税额为800万(2,000万 X 40%),若采赠与方式,依67号文规定,虽有机会争取无须课征大陆个人所得税,但于台湾则需缴纳赠与税1,576万[(1亿-244万) X 20%-3,750,000)]。

廖家琪表示,若财产转让所得不高,或赠与财产价值偏高,采买卖形式整体税负可能相较赠与为低,惟若采买卖方式,则需额外考量第二代是否有足够资金能力,以及买卖价金若又回到一代身上,则并无法有效达到传承资产之效果,建议于传承时应整体评估各面向之影响。

二是股权传承是否需透过境外公司持股。过往大多数台商会透过境外公司转投资大陆,然而台湾CFC法令于今年正式实施后,大股东在考量CFC法令穿透提前课税,及降低境外第三地公司维持成本下,可能考虑由第二代直接持有大陆公司,但因为两岸税制规范不同,例如:直接持股与间接持股大陆公司,于未来取得股利或处份股权之课税方式即存在较大差异,提醒股东于决策时,需整体从两岸税务法令各面向进行评估。

另外,虽现行境外公司已无过去具有税负递延效果,但透过境外公司持股除了能巩固家族股权,避免股权分散容易丧失经营权外,透过设置海外信托架构亦能满足跨境台商家族股权与资产传承规划需求,现亦已蔚为趋势,故境外公司之使用已不再以税务规划为主要考量,反而能达到用于家族股权控制力的目的。

第三则是赴大陆投资须合规申报。实务上常见台籍个人股东可能因不熟悉法令规定,于投资大陆公司时未向投审会提出申请,或虽初始投资时已完成申报,惟后续大陆公司历次增资或股权转让等作业,并无完整提出申请取得核准,故若现行家族预计进行股权传承甚至上市计划者,即需立即面临如何补正申报之问题。因大部分台商投资时点较为久远,且可能经历多次股权异动或重组安排,建议股东可先行厘清过往投资历程及相关佐证文件,并逐一辨认重组过程中是否产生税务议题与风险,提早准备与因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