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委是否继续担任监试委员? 考选部给答案了
文/中央社
监察委员是否继续担任监试委员,考试院、监察院意见不同。考选部今天表示,监委依法执行监试工作彰显国考的宪定位阶,监督他律的意涵无可替代,为最妥适的设计,其公信力也为大法官会议所认可。
民进党立委提案废止监试法,考试院秘书长李继玄日前在立法院备询时表示,为维护考试公信力,考试院认为宜修不宜废。而监察院秘书长傅孟融则指出,监试工作非宪法所定的监委职权,不宜由监委担任,但监试法废止或修正,尊重立法院及考试院的职权。
考试院今天上午举行院会,考选部在院会中报告指出,李继玄及傅孟融等人已在13日召开协商会议,就「监试制度的调整方向及原则」及「监试委员的遴派相关议题」进行意见交换,两院均认同监试制度有存在必要,但对监试委员是否续由监委担任,意见不尽相同。
对此,考选部表示,监委继续担任监试委员应属最为妥适,监试制度的设计,不仅符合宪政权力运作及外部监督功能,而国家考试长久以来所建立的公平公正公开形象,深获各界肯定与人民信赖,实与监委担任监试委员有高度正向关联。
对于监试工作并非监察院宪定职权,考选部指出,台湾为五权分立的宪政体制,在宪法与国家权力结构尚未调整前,监委担任监试工作并无违宪之虞,如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及国家人权保障维护也非监院的宪定职权,而是透过法律创设。监试法也是透过立法程序制定,明定监试委员由监委担任。
另外,考选部表示,监试工作由监察委员负责,其公信力也为大法官会议所认可。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319号解释理由书指出,考试机关依法举行的考试,由监察院派监委监试,如发现有舞弊情事,均由监试人员报请监察院依法处理。
考选部指出,监委依法执行监试工作已行之有年且无窒碍,不仅彰显国家考试独特的宪定位阶,隐含监察权的公信力表征与监督他律的意涵也非任何机关、职务或他人所能替代。按现行国家体制,于宪法规范与权力分立之架构没有更动前,由监委担任监试任务,为最适切的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