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元庆/一把被人乱认主人的手枪
民国96年4月,宜兰县民小吕因案入狱服刑。三个月后,他妻子阿卿与人同居,警方在他们的同居处搜出一把金色掌心雷手枪。经过鉴定,这把改造的双管手枪具有杀伤力。阿卿声称枪是小吕的,宜兰地检署于是依非法持有枪械罪起诉。
乍看之下,全案证据历历,有物证枪枝、有人证阿卿。但是,一年七个月后,小吕无罪定谳,还获得18万6000元冤狱赔偿。
这桩冤案,令人「叹」为观止……
首先在检察官。侦查时,阿卿做证指出,搜出枪枝的房屋是陈姓同居人承租的,她虽然住在该处,但不知道屋内有枪。她说,枪应该是同居人的,当初会指称枪枝是丈夫的,是警察要她如此陈述。
检察官闻讯,当场将她以「证人」身分转为「被告」,口出:「当庭逮捕!」并告诉她要向法院声请羁押。
当天下午,这名检察官再开庭,这回阿卿是以「被告」身分应讯。她推翻上午的说词,改称枪是丈夫的。检察官态度改变,又将林女的身分从被告转换为「证人」,并以她没有串证之虞,当庭饬回。
阿卿做证说枪是同居人的,遭检察官当庭逮捕、声请羁押;她改称枪是丈夫的,就获得饬回。检方的侦查手段是不是企图逼民就范、押人取供?
阿卿向法官说明枪枝出现的经过。她说,当天警方搜索时问她枪在哪里,她回称不知道;直到警方拿出一把枪,才对她说枪是在屋内天花板搜出的,「我当时并不在场」。也就是说,这把枪是不是在屋内搜出的,没有人知道,因为没有人看到。
这把枪究竟是谁的?警方是在屋内搜出的?
阿卿为什么指证枪是小吕的?在法官面前,她说了这段话:
「我会在侦查中指称枪是我先生的,是因为罗东警分局三组的警察曾说如果没有这样讲,就不让我回去……」
此外,小吕也对着法官说:
「警察抓她(阿卿)时,警察对她说如果不说我,就不让她回家看小孩,所以她会说我……」
一、二审的判决很一致:小吕无罪。全案定谳。
这件冤案是怎么造成的?在法院的判决书里,有一段内容令人触目惊心:
法官:为什么在侦查中陈述枪是你先生(小吕)交给妳的?
阿卿:因为我怕被收押禁见,所以才这样讲……检察官说如果我不这样讲,要把所有的罪推到我身上……(宜兰地方法院,96年度诉字第471号,卷证第88页、第89页)
看完这个故事,你会不会害怕?
●作者江元庆,司法记者20多年。作品《流浪法庭30年》催生「刑事妥速审判法」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