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医疗口罩 必须有卫生福利部许可证

雄关表示,依药事法第13条、第40条及医疗器材管理办法第3条附表规定进口医用口罩时应检附卫生福利部核发之医疗器材许可证影本或同意文件

此外,进口时应申报填列医疗器材许可证号码(14码)、依照「输入药物边境抽查检验办法」规定,向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申请办理输入查验,其报关时以pce为统计单位

经济部公告自今年7月1日起「中华民国输出入货品分类表」删除CCC6307.90.50.11-5「梭织针织布制且不含滤片之口罩,过滤效果94%及以上者」等4项货品分类号列,另依据功能属性增列CCC6307.90.50.31-1「纺织材料制医用口罩」及CCC6307.90.50.39-3「其他纺织材料制口罩」等2项货品分类号列及其输入规定。

高雄关指出,要判断口罩属性,可从口罩外包装、标示及说明书资料做判断,只要含有医疗用口罩(Medical Mask)或手术用口罩(Surgical Mask)等标示者,皆属于医用口罩。

产品用途提及可用于防止疾病透过微生物、体液粒状物质之传递,还有提及可用于过滤细菌病毒等致病微生物同样属于医用口罩。

不过,如果是宣称工业用商业用、过滤花粉、空气污染、灰尘、PM2.5、除臭、去除异味者,不属于医用口罩,此类口罩归列CCC6307.90.50.39-3「其他纺织材料制口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