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中资刊播公投广告!电视、网路散布假消息加重其刑2分之1

行政院苏贞昌。(记者沈继昌摄)

记者蒋婕妤台北报导

为遏止假讯息传递,行政院18日院会通过3项修法,包含「中华民国刑法」第251条、第313条,「陆海空军刑法」第72条修正草案及「公民投票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函请立法院审议。

行政院长苏贞昌18日表示,为遏止假讯息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负面影响,行政院就法制通盘检讨,自先前提出第一波修正法案送立法院审议中,这次再提出三项法案修正,除修正现行有关散布不实讯息罪的构成要件罚则外,增订以传播工具散布不实讯息的加重处罚;另增订应揭露公民投票广告之刊播者、出资者资讯及其违反的罚则,避免不实广告破坏公投的公正性。

民生方面,有鉴于去年曾发生「卫生纸之乱」,这次刑法修正第251条,若企图影响公告生活必须用品,包括卫生纸等民生用品之价格,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20万元以下罚金,以广播电视电子 通讯网际网路或其他传播工具犯前项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陆海空军刑法」第72条修正草案方面,意图散布于众,捏造或传述关于军事上之谣言或不实讯息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三十万元以下罚金。以广播电视、电子通讯、网际网路或其他传播工具犯前项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公民投票法」方面明定禁止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外国境外资金资助台湾的公投案宣传广告,也不得委托刊播台湾的公投宣传广告。公投法也修正三项媒体义务,包含媒体刊播公民投票广告,应载明或叙明刊播者、出资者及其他相关资讯;查证刊播之广告,是否属于外国、大陆、香港或澳门地区个人法人团体机构直接或间接委托;留存刊播之广告档案、所设定放送之观众条件、切结书等纪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