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职法》实务面难行 警、民该如何与法「合作」?

▲《警察职权行使法》法规实务面执行上,存在着不小需要被克服的差距。(示意图警方提供)记者林炜杰台北报导「警察治国争议理想情况下,台北车站是经核准重点治安区域,警方执法有据,应该在「清楚解释理由」后盘查。而民众若觉得要求不合理,也可依照《警察职权行使法》第三条第一项拒检。但法规与实务上,却存在不小差距。

法规上要求警方利用警职法》执行盘查勤务前,应「着制服或出示证件表明身分,并充分告知事由」,否则人民可以拒检。但就有基层员警抱怨,「每天要盘查的人那么多、人走动的又快,要一个个告知权利义务,到底该怎么做事!」

此外,《警职法》第三条第一项指出,「警察行使职权,不得逾越所欲达成执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应以对人民权益侵害最少之适当方法为之」,但「必要限度」解释空间大,换句话说,只要人民觉得不合理,都可以拒绝盘查,甚至据《警职法》29条,要求警方制作盘查笔录交付给「受查者」作为事后的申诉依据。

根据统计,警方在台北车站光去年5月至今年3月为止,因盘查而破获的案件就高达419件,其中又以吸毒、通缉最多。警方执勤时,大多依照所谓「办案经验」作为依据,常被觉得「好像随机找人」,且往往因时间压力,疏于「解释原因」,让人感到不快。在现行法规下,民众当然有权利提出抗议,拒绝盘查,透过增加员警执法难度的方式,让警方了解「合法」的重要性

但若理解警察执法是手段,「维护治安」才是真正的目的,民众也需要治安好的环境,如此增加员警执法难度,是否真的有必要性;而若多数民众都主张拒检,警察执法窒碍难行,干脆放弃盘查勤务,对治安又会有怎样的影响,法规与现实的差距,以及警、民该如何与法「合作」,仍有待多方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