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抗告成功 高院:赵藤雄500万交保金太少了
远雄建设公司董事长赵藤雄、副总经理魏春雄涉及桃园合宜住宅案,各以500万元、100万元交保,台北地检署不服,提起抗告,台湾高等法院1日认为,2人具保金额明显不足以保证无弃保逃匿之虞,撤销原裁定,发回台北地方法院更裁。
本案由台湾高等法院刑事第11庭合议庭审理,审理法官包括庭长许宗和、陪席法官沈君玲、受命法官赵功恒。
高院认为,本案犯罪事实经共犯及证人叶世文、蔡仁惠、许自强、周铭弘等人供述明确,并有投标资料、行动搜证纪录表、通讯监察译文等附卷可稽。检察官认被告赵藤雄、魏春雄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第11条第1项违背职务行贿罪罪嫌,非无所据。
高院表示,赵藤雄、魏春雄所涉系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罚金之罪,以其2人之身分、资力,倘受重刑之谕知,即有规避刑罚执行,客观上增加逃亡的动机,且2人与共犯叶世文熟识,并有另案林口合宜住宅行受贿之事实待查明,相关共犯、金流等有详查必要,并参以林○○删除通讯软体对话、魏○○通知远雄集团遭搜索,被告赵藤雄于具保后即召开主管会议等情,亦难认无勾串共犯、证人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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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认为,原裁定仅称被告赵藤雄、魏春雄为建设公司负责人、副总经理,为避免因刑事追诉而逃匿,裁定具保,限制住居,并限制出境、出海。但未说明2人既有逃亡之虞,何以认被告2人得以具保、责付或限制住居,即足以确保追诉、审判或执行程序之顺利进行的理由。
高院指出,赵藤雄为远雄集团负责人、被告魏春雄为远雄建设公司副总经理,以他们的身分及庞大财力,及本案乃公开标售八德地区合宜住宅用地,兴建合宜住宅金额高达12亿9500万元,合宜住宅容积率得提高至300%,兴建后转售获利庞大,所涉行贿金额高达1600万元,原审裁定被告赵藤雄仅具保500万元,被告魏春雄仅具保100万元,明显不足以保证其无弃保逃匿之虞。
检察官认为被告2人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且案件尚在侦查中,有多名证人及共犯待讯问,足认有勾串之虞,而达非予羁押显难进行追诉目的之必要程度,尚非全无理由。原审法院未予详酌,而为驳回羁押之声请,自不足以昭折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