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众斗殴 罚金增到10万
为防堵聚众斗殴乱象,立法院三读通过刑法条文修正案,明定「公然聚众」要件并提高罚金,图为台中市夜店X-CUBE,传出集体斗殴事件,引发市民治安疑虑。(本报资料照片)
随着通讯软体兴盛,临时发动的聚众斗殴日渐频繁,为防堵这类聚众斗殴乱象,立法院13日三读通过《刑法》修正案,明定「公然聚众」要件:「意图为强暴胁迫,于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聚集3人以上」;聚众施暴者的刑责,从最轻的罚金3百元以下,提高到10万以下、同时若还携带凶器、危险物品犯罪,或导致公众或交通往来危险,都可以加重1/2的刑度。
撂3人以上 就构成聚众
法务部表示,这次修正,完备打击犯罪的法制,以维护社会治安与秩序,还给民众无虑生活及居住安宁。
警政署说,近年发生夜店聚众斗殴案,常会透过社群通讯软体进行串连集结,时间快速、人数众多且流动性高,致使案件频率增加、规模扩大,修法后,将积极规划办理员警教育训练,并订定作业流程,期使全国员警熟稔新修正法令的构成要件及执法适用,借由正确、强势执法,达到有效压制街头、夜店、KTV等场所聚众斗殴的情形。
携带凶器 加重1/2刑度
街头群聚斗殴事件频传,日前爆发的直播主连千毅之乱,更是公然在警方面前挑衅,但因现行法条有关「公然聚众」,在司法实务上的认定却是必须在「公然」状态下聚集多数人。如果是利用社群通讯软体进行串连集结,却不适用公然聚众,明显与现行社会状况和一般人认知有差异。
昨日立法院三读通过《刑法》第149条、150条修正案。其中,149条将「公然聚众」修改为「意图为强暴胁迫,于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聚集3人以上」;同时,若经公务机关命令解散两次仍不解散,助阵者刑责从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罚金,加重为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8万元以下」罚金。
第150条部分,则是上述违法者,若进一步出现强暴胁迫的行为,在场助阵者的刑责从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罚金,加重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万元以下」罚金。
同时,若有携带凶器或其他危险物品,或导致公众或交通往来危险,则加重刑责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