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抵境外納稅額 三點留意

报税示意图。(本报资料照片)

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总机构在我国境内,应就境内、境外全部营利事业所得,合并课征营所税;但为避免发生重复课税,境外所得已依所得来源国税法规定缴纳的所得税,可扣抵营所税应纳税额,但要留意三事项。

官员表示,营利事业申报境外所得额在计算可扣抵税额时,要注意一、境外所得额是指,国外收入减除所提供相关成本费用后的所得额,而不是将国外收入全数列为所得。

其次,可扣抵境外税额,是依所得来源国税法规定缴纳的所得税,按实际缴纳税款日的汇率换算成新台币金额,营利事业应提出在该国税务机关同一年度纳税凭证,扣抵的数额不能超过因加计国外所得,依国内适用税率计算增加的结算应纳税额。

第三,境外所得如果是依租税协定,属于他方缔约国免课税的所得,或订有上限税率的所得,因此溢缴的国外税额,不能在我国申报扣抵。但可以和缔约国申请退税。

国税局举例,甲公司2022年度取得泰国公司给付的权利金收入1,000万元,境外扣缴税额150万元,而这笔收入的相关成本费用是200万元,甲公司列报202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时,因加计国外所得而增加的结算应纳税额为160万元[(1,000万元-200万元)×20%];虽然甲公司在泰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为150万元,未超过可扣抵税额上限160万元。

不过依我国与泰国签署的租税协定规定,权利金的上限税率为10%,因此,甲公司境外所得可扣抵税额仅能列报100万元(1,000万元×10%),溢缴的境外税额5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不能在台申报扣抵。

但因为我国和泰国签有租税协定,因此营利事业可向所辖国税局申请居住者证明,并检具泰国税务机关规定的申请文件,依租税协定向泰国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税额。

南区国税局提醒,营利事业申报境外所得可扣抵税额时,应将取得的收入减除相关成本及费用计算出境外所得,再依国内适用的税率计算可扣抵税额的限额,并要注意是否有租税协定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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