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修正民事訴訟法 上訴案撤告得聲請退2/3裁判費

立法院会今天三读通过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案,立法院副院长蔡其昌敲槌通过。记者邱德祥/摄影

为了鼓励当事人撤回无益或不必要的诉讼,立法院会今天三读通过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明定原告在上诉审撤回起诉,上诉人得声请退还该审级所缴裁判费的三分之二。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在10月12日审查司法院函请审议「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经过在场立委及官员讨论,多数条文按照司法院提案通过,不须交由党团协商,立法院会今天处理时完成三读程序。

三读条文明定,原告在上诉审言词辩论终结前;其未行言词辩论,在终局裁判生效前,撤回起诉时,上诉人不论是原告或被告,均得在原告撤回起诉后3个月内,声请退还该审级所缴裁判费三分之二。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标的的价额,由法院核定。为保障当事人程序权,三读条文规定,抗告法院为裁定前,应使当事人有陈述意见的机会;关于法院命补缴裁判费的裁定,并受抗告法院的裁判;核定诉讼标的价额的裁定确定时,法院及当事人应受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