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新版「自贸区负面清单」 条目减至45条:探索更高对外开放

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图/视觉中国

大陆中心/整理报导

中国大陆商务部6月30日发布《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将从7月30日起施行。清单共有45个条目,除了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一致的开放措施外,在农业、采矿、油气、增值电信文化领域也提出了新的举措。

此份新清单发布在发改委的网站,发布的同时,也废止去年6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17年版清单。发改委指出,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战略举措,本次修订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充分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试验田」作用,在对外开放方面继续先行先试,探索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为更大范围扩大开放、完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标志 。(图/视觉中国)

2018年版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在全国负面清单开放措施基础上,在更多领域试点取消或放宽外资准入限制。

农业领域,将小麦玉米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外资股比由不超过49%放宽至不超过66%。

采矿领域,取消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于合资合作的限制,取消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核燃料生产的规定

文化领域,取消演出经纪机构的外资股比限制,将文艺表演团体由禁止投资放宽至中方控股。

增值电信领域,将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原有28.8平方公里区域试点的开放措施推广到所有自由贸易试验区。

发改委强调,2018年版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主要列示股比和高管要求,实现了与全国负面清单可比对。为保持延续性,2018年版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在部分条目后,用括号标注了来自2017年版负面清单的有关内容。修订后,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由2017年版95条措施减至2018年版45条措施。.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说明

一、《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自由贸易试验区。《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二、《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对部分领域列出了取消或放宽准入限制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将按时取消或放宽其准入限制。

三、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四、境外投资者不得投资《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之内的非禁止投资领域,须进行外资准入许可;投资有股比要求的领域,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五、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六、《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文化、金融等领域与行政审批、资质条件、国家安全等相关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七、《内地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区协议和投资协定、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更优惠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的规定执行。

八、《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