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出租5年才发现是海砂屋 法院判卖方还钱

萧姓买方廖姓卖方购屋,5年后发现是海砂屋,因而提告。台北地院认为卖方刻意隐瞒,判应赔偿所有买屋费用992万余元。(本报资料照片

萧姓买方2014年间花费近千万元购买新北市新店区某房屋并出租,5年后才发现买到海砂屋,气得怒告廖姓卖方及房屋仲介求偿992万余元买屋费用。台北地院审理发现,卖方明知是海砂屋,却未如实在「屋现况说明书」揭露,遂判全数由卖方赔偿,房仲不必负连带责任,可上诉。

买方主张,他在房仲介绍下2014年7月间与卖方购屋,成交价为980万元,但直到2019年2月他才发现买到海砂屋,追查发现卖方早在2012年间就检测过,也曾收到建管单位的拆除通知,却未在「房屋现况说明书」揭露,因此要求卖方及房仲连带返还980万元买卖相关费用12万余元。

卖方抗辩,买方明知房屋有问题,仍签立「房地承购风险声明书」,而买方自己未快速检查房屋,房屋也未达不堪居住的程度,买方还出租给他人,要他赔偿实在不合理,至于未在说明书揭露,是因选项文字太小「勾错」;房仲则强调已善尽提醒、告知义务

北院认为,「房屋现况说明书」中关于海砂屋的选项简短明确,不会难以阅读,卖方却仍勾选「否」,且同一份说明书内的其他屋况项次都没勾错,卖方显然刻意隐瞒海砂屋事实,因此判卖方应负赔偿责任。

北院并指,房仲不具检测海砂屋的专业知识设备,并无调查、告知义务,且在本件成交之前,就已告知同社区其他户也有海砂屋,提醒买方应先做检测,因此并无过失责任,不必负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