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汽油纵火烧友人前妻屋 虽有「身障、精障」仍遭判3年7月
▲余男因打抱不平而纵火,虽事后提供精神障碍、中度身心障碍及辩称酒后失去判断能力,但遭判刑3年7月。(图为示意图,与新闻事件无关/达志示意图)
一名余姓男子因为好友打抱不平而到好友的前妻家纵火,虽事后提供精神障碍、中度身心障碍及辩称酒后失去判断能力,但新竹地院法官认,余男放火行为已危害他人身家性命及财产安全,本应严惩,念及犯后坦承犯后态度良好,且已由林男代为赔偿2万元,并整修高女住家,因此依放火烧毁现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累犯,判3年7月。
判决书指出,余男因好友与前妻分开而请他一起到台北把机车与汽车运回新竹,只是机车却刚好没油,于是两人只好先到加油站去买汽油,再倒入机车油箱内。余男在加油期间听到好友在电话中提及他与前妻高女分手过程,为了帮好友打抱不平,于是余男自作主张带了2瓶装满汽油的宝特瓶及打火机,走到高女住处门口泼洒汽油,再点火燃烧。
高女住处的地垫、纱窗因此都被烧毁。由于邻居发现房有也被烧的痕迹而报警逮捕余男。余男辩护人表示,余男因患有精神障碍及领有中度身心障碍证明,案发时因酒后一时气愤,才会有帮朋友出气的放火行为,且当日使用汽油量不多,造成之物毁损不严重,无伤亡发生,纵火后也到警局坦承犯行制作笔录,若以放火罪属最低法定刑7年以上之重罪,请求依刑法第59条规定酌予减刑。
但法官认为,余男因听到好友与前妻分手过程,就心生不满,酒后泼洒汽油放火,犯罪动机显然没有悯恕之处,虽然仅引燃地垫、纱窗焚烧完毕火势也已熄灭,但附近都是住宅区,一旦延烧至房屋火势极可能迅速扩大,造成严重死伤或其他更严重的财产损失,余男不顾火势延烧将酿祸危及他人,仅因一时气愤而放火行为,犯行不轻,无可悯恕的情形,且余男犯行属未遂,已依既遂犯法定刑减刑,无法再依59条减刑。
法官审酌,余男放火烧高女住宅,犯罪情节已危害他人身家性命及财产安全,本应严惩,念及犯后坦承犯后态度良好,且已由林男代为赔偿2万元,并整修高女住家,因此依放火烧毁现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累犯,判3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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