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12金钗卖淫!却惨遭退货5次 客人一见「小龙女」秒吓跑

阿宏媒介12名女子与不特定男客从事性交易。(图/示意图,无关本案/取自免费图库Pixabay)

记者林昱萱/桃园报导

一名男子「阿宏」(化名)与另名曾姓男子,共同媒介12名女子与不特定男客从事全套性交易,两人则从中收取佣金,以此方式牟利。对此,桃园地院审理后,依法判阿宏1年2月徒刑,得易科罚金

判决指出,阿宏与曾男基于媒介女子与他人为性交之犯意联络,让12名女子先后与不特定男客,在不同的旅馆从事性交易行为。其中,每次性交易之价码,也会因为小姐不同而有所区别,其价格为3000元到7500元不等。此外,两人还分工,由阿宏负责揽客、曾男则负责将小姐载到指定的性交易地点

不过,几次性交易下来,阿宏与曾男也遇过5次男客不满意应召女子,因此拒绝性交易的情况,其中一次是当曾男将花名为 「小龙女」的小姐载到中坜汽车旅馆时,却遭到男客当场拒绝,导致该次性交易作罢。另外,还有其余4次,由不同的小姐遭到拒绝之经验,因此阿宏与曾男实际媒介成功的性交易次数仅有13次。

▲其中有5次交易遭到男客拒绝。(图/示意图,无关本案/取自免费图库stocksnap)

全案曝光之后,阿宏对于犯行坦承不讳,但法官认为其行径已经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助长性交易之歪风,且先前又有前科,念及其尚能坦承犯行,考量其媒介之性交易次数、家庭生活经济状况素行智识程度等一切情状之后,依法给予判刑,并谕知易科罚金之标准

对此,桃园地院审理后,依共同犯图利媒介性交罪,共12罪,各判处阿宏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罚金,均以新台币1千元折算一日;合并应执行有期徒刑1年2月,如易科罚金,得以新台币1千元折算一日,犯罪所得全数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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