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指控「强抢民地」当道路 台南市府:既成道路!逐步征收

台南市有民众指控台南市政府未征收及征求地主同意,强占土地开辟南区省躬三街,市府则澄清系属既成道路。(图/示意图,翻摄自google maps,下同)

记者林悦/台南报导

台南1名叶姓男子指控台南市政府多年前开辟南区省躬三街时,涉嫌未征收及征询下,占用其父160坪土地,有如强抢民地,台南市政府说明指出,该处私人土地已是既成道路,既成道路仍然必须办理征收,以保障私人权益,惟仍须视市府财源办理。

台南市工务局指出,既成道路之形成有其历史背景,如大片私人土地无路出入,所有权人出具同意书开辟,以利出入,又如私人土地新建房屋,无路出入,自行留设道路,这在建商兴建整批房屋自行留设私设通路最常见,这些道路供公众通行多年后,就成既成道路。

工务局指出,台南市南区省躬三街虽未征收,但已系「既成道路」,经调阅1989年建筑线指示图,省躬三街当时已指定为既成道路可证明明确,另查目前通行的省躬三街已供公众通行使用至少30年以上,符合宪法释字400号解释既成道路之条件无疑,多年以来工务局及南公所为维护往来公众通行安全,做必要养护应为恰当,故应未强抢民地情况。另依大法官400号解释,既成道路仍然必须办理征收,以保障私人权益,惟仍须视市府财源办理。

据了解,省躬三街全长约1点多公里,为南区湾里地区主要道路之一,该路范围内土地仍多为私有,该局调阅1989年建筑线指示图及1996年航测地形图,当时省躬三街已是「既成道路」,工务局负责养护既有道路,让当地民众往来便利通行。至于道路开辟是否有征求所有权人同意,因年代久远,已查无资料

据了解,有民众投诉指控台南市政府,占用南区中和段其父160坪土地来开辟南区省躬三街,他深入了解,市府并未事先征询其父同意,也未作任何征收,根本是强抢民地的土匪行为。民众还称曾多次向市府工务局陈情,市府均以已作道路及排水沟渠使用,应属既成道路,并未办理征收,至于道路开辟是否有征求所有权人同意,也以查无相关资料等回应。

根据内政部台内营字第8772435号函释,既成道路成立公共地役关系,首须为不特定之公众通行所必要,而非仅为通行之便利或省时;其次,于公众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权人并无阻止之情事;其三,须经历之年代久远而未曾中断,所谓年代久远虽不必限定其期间,但仍应以时日长久,一般人无复记忆其确实之起始为必要。如已取得公共地役权(关系)或依法提供预留使用作为公众通行之道路者,土地所有权人自不得设置路障,阻止路人通行,该管市政府工务局并得予以排除。

法界人士指出,「既成道路」其意指私有土地若供公众通行数十年有余,且便道所有权人从未禁止,应认为已有公用地役权关系存在,可经当地公所将该通路编为既成道路。便道所有权人虽保有所有权,依法即不得诉请收回土地,亦不得违反供公众通行的目的而为使用。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关系者,其所有权人对土地既已无从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别牺牲其财产上之利益,国家自应依法律规定办理征收给予补偿,各级政府如因经费困难,不能对上述道路全面征收补偿,有关机关亦应订定期限筹措财源逐年办理或以他法补偿。若在某一道路范围内之私有土地均办理征收,仅因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关系而以命令规定继续使用,毋庸同时征收补偿,显与平等原则相违。至于因地理环境人文状况改变,既成道路丧失其原有功能者,则应随时检讨并予废止。另,依据土地税减免规则第9条规定,无偿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经查明属实,在使用期间内,地价税田赋全免,但其属建造房屋应保留之空地部分,不予免征。本案地主可以在政府未征收土地前,向市府申请减征土地税等,弥补个人土地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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