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轉!湖口鄉代會副主席巫光生「替別人賄選」 當選無效確定

新竹地检署依涉嫌替他人贿选为由对湖口乡民代表会副主席巫光生提当选无效之诉,一审检方败诉,台湾高等法院今逆转改判巫当选无效确定。图/联合报系资料照

新竹县湖口乡民代表会副主席巫光生去年8月替无党籍湖口乡长候选人郑士榤以3万元对价现金绑桩,新竹地检署依涉嫌贿选为由提当选无效之诉,新竹地院认为巫「替其他候选人」而非为自己贿选,贿选行为对于自己的选举结果并无任何影响,驳回当选无效之诉。台湾高等法院今废弃原判决,改判巫当选无效确定。

一审判决指出,巫光生为湖口乡第22届乡民代表第一选区登记2号的候选人,去年8月竞选期间,为协助乡长候选人郑士梁顺利当选,与妻子和湖口乡公所前范姓机要、刘姓礼仪百货负责人及郑本人,将3万元装在信封内,分别交给时任乡民代表、村长与这些人的家属共20人「绑桩」、「固桩」,寻求支持。

新竹地检署兵分五路执行搜索,同步传唤、通知巫光生等人到案,巫等人坦承犯行,且自愿提出贿选款项,检方去年10月中侦查终结并起诉巫、郑、刘等人,新竹县选委会12月公告地方公职人员当选名单,巫光生顺利连任新竹县湖口乡民代表,新竹地检署依涉嫌贿选为由,向新竹地院提请当选无效之诉。

竹院认为巫光生是为其他候选人贿选而不是替自己,贿选行为对自己的选举结果没有任何影响,也没以贿选方式妨害乡民代表选举的投票公正性,驳回当选无效之诉。

检方不服而上诉,高院民事庭认为选罢法第26条第3款、第29条第1项第2款将「曾犯刑法第144条投票行贿罪被判刑确定」规定为登记候选人的消极资格,明白揭示「无投票行贿行为」是民主制度对候选人基本要求之一;为避免候选人间相互拉擡、结盟,为他人贿选仍可当选的情形发生,选罢法第120条第1项第3款规定,依合目的性的论理解释,应不限于为自己买票贿选的当选人才适用。

高院指出,而巫光生在竞选期间为让郑士榤能顺利当选,与郑共谋交付贿赂给陈姓男子等人,竹院刑事判决判巫1年8月,褫夺公权3年,并宣告缓刑3年确定,巫也未到庭争执犯行。因此,检察官诉请宣告巫光生当选为湖口乡第1选举区第22届乡民代表当选无效有理。本案不得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