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职业灾害保险自5月1日起扩大纳保对象及提高伤害给付金额

为保障农民职业安全,提供适时的经济补偿,「农民职业灾害保险试办办法」于4月27日修正发布扩大纳保对象及提高伤害给付金额,并定自5月1日起施行。

为确保实际从事农业工作者之经济安全,农民职业灾害保险(下称农职保)扩大纳保对象,增列具农业生产技术能力且以区域性从事农业工作(下称区域从农)之国民,得自愿参加农职保。 又为提高被保险人给付权益,本次修法将伤害给付分为「一般伤害给付」及「增给伤害给付」,农民选择参加「增给伤害给付」者,其保险费较一般伤害给付每月加收新台币8元(其中被保险人自付5元,政府补助3元) ;被保险人发生事故时,增给伤害给付金额为一般伤害给付金额之2倍。

自110年5月1日起参加农职保者,可选择参加「一般」或「增给」伤害给付;已参加农职保者,可于每年5月或11月填具申请书农会提出申请调整,其调整自农会通知劳保局之次月1日起生效。同月份申请次数,以1次为限。

劳保局提醒,以区域性从农之国民加农职保仍应以实际从事农业为其职业,故排除已参加军人保险、公教人员保险、就业保险、劳工保险或其职业灾害保险者;而以区域从农身分参加农职保后,如再参加前述其他社会保险时,也应自农职保退保。 农民朋友如有相关疑问,可以向投保农会或劳保局(02-2396-1266转分机2317)洽询,确保农民朋友农职保资格及权益,保障从农工作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