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会计私吞公款846万 赔450万和解轻判

许姓女会计5年侵吞公款846万元,因自首、和解,台北地院予以减刑轻判。(黄捷摄)

许姓女子新北市电子公司任会计,并受托担任登记负责人,却利用职务之便,5年侵吞公司846余万元。台北地院认为许女符合自首要件,且民事部分与公司以分期支付450万元和解,依业务侵占罪轻判6月,得易科罚金18万元,可上诉。

判决指出,许女2006年10月起,受公司实际负责人委托担任登记负责人,并职掌会计、采购、收付款项工作,她却利用掌管资金之便,自2009年1月起陆续把公司资金搬进自己帐户,用来支负保费及债务,至2014年1月止共计侵吞846万2812万余元。

许女后来自知纸包不住火,在台北地检署掌握确切证据前,就委请律师具状向北检自首,主动配合调查,台北地院认为符合自首要件,减刑后判决6月徒刑,得易科罚金18万元。

另外,许女与公司的民事损害赔偿官司法院虽判决许女应赔偿800万元,但审理中公司同意以「分期给付450万元」条件,抛弃其余请求,与许女达成和解,北院认为公司求偿权已因调解成立而有质、量上改变,没有必要没收全部犯罪所得,故不予宣告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