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悠玛案对质!行政院坚持尤振仲超速 将公布访谈纪录

普悠玛翻覆已迈入第68天。(资料照/记者姜国辉摄)

记者赖于榛/台北报导

普悠玛翻覆至今超过2个月,司机尤振仲28日委托律师召开记者会,质疑行政调查小组「人为超速的认定」,强调自己完全依速限行驶,希望调查小组公布2次的访谈纪录以及确实的通联记录。对此,行政院晚间发布新闻稿坚持指出,意外发生前,尤振仲超过该路段速限,且未有任何煞车把手操作的纪录,但访谈纪录部分,取得尤员书面同意后就会公开。

普悠玛翻覆事故已迈入第68天,尤振仲28日委托律师召开记者会,除了初步对外厘清事故,也特意发表声明质疑行政院调查小组调查记录与实际陈述不符,第一,他表示完全依速限行驶,「当日列车过武荖坑桥后,按照该路段速限,我将电门把手放置在刻度时速82、83公里来降速。但调查报告却指出,电门把手从我出罗东站后直至出事前,都放置在刻度时速140公里」。

第二,尤振仲也强调他除了努力排除故障,也试图煞车,「意外发生前,我持续尝试排除故障,最后一次复位完成后,我转身随即发现列车速度异常,为避免列车直接撞上月台造成更大损伤,因此,我紧急做了紧韧动作,试图让列车倾倒出轨。但调查报告指出,没有任何煞车迹象」。

陈述与调查小组有出入,尤振仲表示,希望调查小组可以尽快公布2次的访谈纪录以及确实的通联记录。

▲普悠玛事件司机员尤振仲律师召开记者会。(图/记者林敬旻摄)

对此,行政院1021铁路事故行政调查小组发言人铁道胡湘麟局长晚间特予澄清说明,他表示,调查小组系依据出轨列车的列车控制监视系统(TCMS,Train Control and Monitor System)所记录的列车实际车速及速度把手位置的电子资料据实还原,直指意外发生之前,按调查小组分析车速141 km/h不但超过该路段普悠玛75 km/h之速限,亦超出该路段曲线倾覆临界速度116~121 km/h,导致列车出轨。

煞车部分,胡湘麟则说,调查小组仍依据前述TCMS记载的电子资料,还原当时煞车操作情形,按纪录显示6432次列车自罗东站出发直至列车出轨,煞车把手均置于0段位(详附图1、2,报告书第50、27页),意即未有任何煞车把手操作的纪录。

至于通联纪录声音档,胡湘麟表示,这是属于宜兰地方检察署的侦查资料,依政府资讯公开法第18条第1项第2款规定应限制公开。另有关访谈纪录部分,调查小组将依个人资料保护法第16条第7款规定,取得尤员书面同意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