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wC:香港接軌全球最低稅負制 預料2025年度上路

OECD倡议的全球最低税负制(又称支柱二,Pillar Two),许多国家正尽速推行立法,香港为台商海外布局重要枢纽,也已于2023年底发布咨询文件,启动立法程序,最快将自2025年度引进该制度。

资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具体来说,针对大型跨国企业在港公司,预计自2025年1月1日起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对集团实施15%的全球最低税负制(global minimum tax)及境内最低税负制(domestic minimum top-up tax in Hong Kong,HKMTT)。相关计税原则及算法相当复杂,但总体而言与OECD倡议的内容高度吻合,以接轨国际。

至于台商哪些在港营运将受到税务冲击,资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国际税务服务会计师鲍敦川表示,在「抓大放小」的原则下,大型跨国企业自然首当其冲,进一步看,如在港营业实质产生了「双重不征税(Double Non Taxation)」,则产生额外税负机会就大增。

举例来说,案例A为某大型企业在香港注册公司但在港无实质营运,透过在台设立分公司实质营运。透过交易安排,让香港总公司执行接转单,并将台湾分公司定位为服务提供商,提供服务予香港总公司。香港总公司及台湾分公司皆保有营业利润,台湾分公司仅就服务利润在台纳税,香港公司仍主张其营业利润皆于境外营运而产生,故100%在港申报为免税离岸所得。此模式下,相当于部分认列在香港总机构的所得,在台港两地均「双重不征税」。

新法上路后,台湾分公司的营业利润在大多数情况下,适用的营利事业所得税率课征为20%,高于最低税负的15%,因此对于台湾分公司的营业利润预计不会产生影响。然而,香港总公司的营业利润依照香港现行的离岸所得税制规定申报为离岸所得而免税的情况在新法上路后会受到影响,将改按15%税率纳税。

案例B为香港实质营运公司但由台湾或大陆公司员工远端操作。某大型企业仅在香港设立公司,商业交易往来皆以香港公司名义进行,所有的营业利润都保留在香港,但香港公司营业相关活动,实质由海外关系企业员工操作。香港公司将所有的营业利润申报为离岸所得,豁免在港缴纳利得税,其在港利润也实质上「双重不征税」。新法上路后,原本可以离岸所得制度免税的营业利润变须依15%的税率纳税。

鲍敦川补充,其实前述两类型案例,在现况下虽实质达到「双重不征税」,但也同时衍伸许多问题,诸如移转订价查核风险或常设机构稽查风险等。当香港导入最低税负制后,在港税务套利的效益大幅限缩,如仍维持当前运作模式,一方面在港税负增加,但另一方面在他国的税务风险却未排除,反而对企业整体税务管理不利,建议对涉及香港的交易模式及利润配置政策进行通盘检讨为宜。

鲍敦川提醒,新加坡亦为台商企业海外布局另一个常见的枢纽型据点,其课税制度与香港相类似,通常仅就境内来源所得课税,境外来源所得不课税或于实际汇回始计入课税。值得注意的是,新加坡政府于2023年财政预算案中提及,其预计于2025年实施全球最低税负规定及境内最低税负制,虽然目前尚未发布具体的法案内容,但新加坡政府即将于2月发布2024年财政预算案,因此企业应持续观察新加坡的法规发展趋势,以及早思考因应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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