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陸軍上校向德恩簽降共承諾書 懲戒法院判免職
陆军步训部前上校主任向德恩(右)。记者张议晨/翻摄
陆军步训部前上校主任向德恩遭中国吸收,收贿56万元并签署投降承诺书,判刑7年6月定谳,遭监察院弹劾。惩戒法院一审认为,向德恩败坏官箴及军纪,日前判决向德恩免职。
全案起于,向德恩为陆军步兵训练指挥部作战研究发展室上校主任研究官(已停职),民国107年间任陆军装甲第564旅上校副旅长时,遭经营旅行社的退休军官邵维强吸收。
判决指出,向德恩同意以每月新台币4万元的对价,以「老张」为代号协助邵维强刺探军情,签署向中国投降的承诺书与支持两岸和平统一的誓约书,并穿上军服与承诺书合影,自108年10月至111年1月止,共计收贿56万元。
一审高雄地方法院依贪污治罪条例违背职务收贿罪,判处向德恩有期徒刑7年6月,褫夺公权4年。案经上诉,二审台湾高等法院高雄高分院维持原判。向德恩不服判决,上诉三审,最高法院去年12月驳回上诉定谳。
行政究责部分,监察院认为向德恩是近年国军现役军官涉共谍案阶级最高者,不思尽忠职守,为贪图小利辜负国家多年栽培,置军人神圣职责于不顾,背弃军人服役前宣示效忠国家誓词,自应受最严厉的处分,通过弹劾,移送惩戒法院审理。
惩戒法院一审认为向德恩有予以惩戒必要,身为高阶军官,受国军长期栽培,却违背忠诚义务收贿签立誓约书,宣誓效力中国,败坏官箴及军纪,危害军誉,不适任军职,日前判决免职,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