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南投議員曾振炎詐領助理費近200萬 判7年6月定讞
国民党前南投县议员曾振炎夫妻档,涉嫌诈领助理费199万余元,更一审依利用职务诈取财物罪,判处曾男有期徒刑7年6月、曾妻判2年6月,日前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定谳。
一审的南投地方法院判决指出,曾振炎任南投县第18届县议员期间,与妻子侯姓女子共谋,涉嫌于民国103年至106年间向南投县议会不实申报2名亲友为公费助理,借此诈取公费助理补助费,并将诈得款项作为己用。
此外,曾振炎夫妻明知1名助理于106年间离职,却未如实向南投县议会办理停聘作业,致南投县议会陷于错误,仍按月核发同年4月至7月间的公费助理薪资,并由此名离职助理把薪资提领出来,转交给曾妻。
一审认定,曾振炎夫妻涉犯贪污治罪条例利用职务机会诈取罪、刑法使公务员登载不实文书罪,共诈取新台币199万9838元,事证明确。
一审审酌,曾振炎夫妻无视法纪,考量曾妻于侦查中坦承犯行,曾振炎任议员期间积极问政,所诈得款项多用于议员职务、服务处开销,犯罪情节恶性非重大,符合刑法第59条情堪悯恕规定,得以减刑。
一审判处曾振炎3年6月徒刑,褫夺公权3年,曾妻判刑1年10月,褫夺公权2年,并宣告没收犯罪所得。
案经上诉,二审由台湾高等法院台中高分院审理。二审认为,曾振炎夫妻不实申报的助理,确有实际从事助理业务,扣除助理薪资后,诈领款项为86万9838元,因此撤销部分判决,改判曾妻1年9月徒刑,曾振炎则维持原判。
曾振炎夫妻不服判决,上诉三审,最高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就曾振炎夫妻诈领的助理费金流,有调查未尽、理由矛盾的违法,因此撤销发回更审。
更一审指出,曾振炎夫妻犯罪时间长、诈得款项甚多,选民服务是议员职务,犯罪情节难谓轻微,并不适用情堪悯恕规定减刑。
更一审也表示,原审就曾振炎夫妻不实申报助理的劳健保由县议会代缴,此部分未论处构成犯罪,因此撤销原判,改判处曾振炎7年6月徒刑、褫夺公权4年,曾妻改判2年6月、褫夺公权2年。
曾振炎夫妻再度上诉三审,最高法院认为,更一审判决调查完备、量刑妥适,日前驳回上诉,全案定谳。
曾振炎。图/报系资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