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领助理费1330万 曾丽燕一审判12年

前高雄市议长曾丽燕(中)遭控诈领助理费1330万元,25日一审被依贪污等罪重判12年、褫夺公权6年。图为她2021年交保后离开地检署。(本报资料照片)

前高雄市议长曾丽燕与胞妹曾丽鸿、秘书曹雪祯被控在12年内,联手以「虚报人头、低薪高报」方式诈领助理费新台弊1330万元,虽曾丽燕辩称是助理自愿回捐,但高雄地院法官怒斥她辜负选民所托又不实抗辩,毫无悔意,25日依贪污等罪重判曾丽燕12年、褫夺公权6年,可上诉。

已连任5届议员的曾丽燕昨发声明强调予以尊重,但深感冤枉和委屈,将依法提出上诉、捍卫清白。

检方起诉,曾自2010年担任议员起,以不实申报人头助理及低薪高报方式,指示曹雪祯提领助理补助费及年终奖金供她使用。2015年4月曹离职,由曾丽鸿接手,多年来诈领1330万元。

曾丽燕否认贪污,辩称不知法规有修正,助理没提醒,议会也无告知,才会按惯例为每位助理申报4万月薪,她认为助理费可作为个人使用,便用于缴卡费、会费、党费等。

法院开庭后,涉案的10名助理全认罪,遭轻判3至7月不等、均可易科罚金及缓刑。但曾丽燕、曾丽鸿、曹雪祯3人均否认利用职务诈取财物,还辩称人头助理都实际在工作,且自愿把公费助理薪水全数捐给服务处支出。

高雄地院认为,曾丽燕明知助理费非属议员「薪资」也非补贴,应如数发放给实际遴聘的助理,却与曾丽鸿、曹雪祯共谋,申请全额补助费,诈得助理费差额后全数用于服务处租金、零用金及其他借款等私人用途,合计1000多万元。

法官痛批曾居于犯罪主导地位,显然辜负选民所托,还制造公费助理均有实际任职及领取全额薪资的假象,审理期间又不实抗辩,并无反省和悔意,最后依贪污罪的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伪造文书等罪,合并判曾丽燕12年、褫夺公权6年。

曾丽鸿涉案情节轻微且并未取得任何利益,判3年6月。曹雪祯仅依照指示行事,遭判2年2月,全案仍可上诉。

高雄市长陈其迈表示,曾丽燕主持议事公正,曾经给市政很大的协助,对于判决予以尊重。